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
(试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
编制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以下简称《基础指标》)。
二、《基础指标》用于规范机动车保险理赔相关数据的计量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或对外发布机动车保险理赔方面的数据,应遵守本文相关规定。
三、《基础指标》分为理赔效率类指标、理赔管控类指标、理赔成本类指标三大部分。其中每个指标要素包含 “指标描述”、“指标计量”、“指标说明”等组成部分。
四、各指标计量采用赔案口径;时间维度可选取月度、季度或年度(会计年度),必要时可向前滚转12个月。
五、《基础指标》中的保险公司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六、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适时对《基础指标》进行修订。
七、《基础指标》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LP-Ⅰ理赔效率类指标
LP-Ⅰ-1:案均报案支付周期
    一、指标描述
    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从接到客户报案到支付赔款的处理效率。
    二、指标计量
案均报案支付周期
统计期内正常结案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系统时间相对于报案时点的平均延迟时长。
计算公式为:
案均报案支付周期=∑[支付时点-报案时点]/正常结案数量
其中:
报案时点指保险公司理赔系统生成赔案报案号的系统时间。
支付时点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系统时间。
正常结案指在一个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发出最后一次支付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成功,且理赔系统标记结案动作后的状态。
正常结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中扣除拒赔、零结案、注销赔案后的赔案件数。
    零赔付赔案指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零、可正常支付直接理赔费用的赔案,简称“零结案”。
    已决赔案指已发生已立案,并作正常结案、拒赔、零结案、注销处理的赔案。该定义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中“结案案件”定义保持一致。
    三、指标说明
此指标统计正常结案数量时不包含盗抢险案件。
LP-Ⅰ-2: 案均报案理算周期
一、指标描述
    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从客户报案到保险公司完成单证收集的处理效率。
    二、指标计量
案均报案理算周期
统计期内正常结案赔案中单证收集完成时点相对于报案时点的平均延迟时长。
计算公式为:
案均报案理算周期=∑[单证收集时点-报案时点]/正常结案数量
其中:
报案时点指保险公司理赔系统生成赔案报案号的系统时间。
单证收集时点指在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中赔案涉及所有单证收集完成的系统时间。
    三、指标说明
    此指标统计正常结案数量时不包含盗抢险案件。
LP-Ⅰ-3: 案均理算核赔周期   
    一、指标描述
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从单证收集完成到最终核赔通过的效率。
    二、指标计量
    案均理算核赔时效
    统计期内正常结案赔案中从单证收集完成时点到理赔系统中最后一张核赔计算书完成的系统时间。
    机动车辆保险计算公式为:
案均理算核赔时效=∑[核赔完成时点-单证收集时点)]/正常结案数量
  其中:
单证收集时点指在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中赔案涉及所有单证收集完成的系统时间。
核赔完成时点指在一个赔案中保险公司理赔系统最后一张核赔计算书完成的系统时间。
正常结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中扣除拒赔、零结案、注销赔案后的赔案件数。
    三、指标说明
此指标中“理算核赔”指保险公司根据核定的各项损失情况及事故责任比例,并结合承保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确定最终支付给被保险人赔款金额的业务环节。
LP-Ⅰ-4: 案均核赔支付周期
    一、指标描述
    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从赔款金额确定后到支付客户赔款的效率。
    二、指标计量
    案均核赔支付时效
统计期内正常结案的赔案,从核赔通过到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平均处理时间。
计算公式为:
    案均核赔支付时效[支付时点-核赔完成时点]/正常结案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