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7篇
篇1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二、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个人或组织。保险人是指承担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风险的保险公司。在本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车辆种类、使用性质、价值等因素协商确定。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费。如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四、事故通知与理赔申请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事故证明文件。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投保人应配合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及理赔工作。理赔申请时,投保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理赔材料。
五、保险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情形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3. 核辐射、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导致的损失;
4. 驾驶员饮酒或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
5. 保险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损失;
6.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六、赔偿处理
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处理。如保险人认为相关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应
及时通知投保人补充提供。如保险人同意赔偿,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
赔偿金额。如保险人拒绝赔偿,应说明理由。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
本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期满前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立即停止使用保险车辆,并交还相关保险单证。如发生保险
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或丢失,投保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终止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条款
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和保险人各执一份。
2.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保险合同中的术语和解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进行
解释。如有争议,以法律法规为准。
5. 本保险合同中的时间、期限等均指公历的相应时间、期限。如
起始时间、终止时间等。投保人应当注意保险合同中的时间限制并遵
守相关规定。
十、签署与生效
本合同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署后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
各项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和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机动车辆保险律效力。
十一、法律适用与管辖
篇2
第一条保险概述
本合同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因机
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保障。
投保人与保险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本合同的签订及履
行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条保险标的
本合同中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货车、客车等使用汽油、柴油等燃料作为动力的车辆。投保人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对
机动车辆的使用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人承担因投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
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
用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按照本合
同的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
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
责任的最大限额。
第五条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限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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