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5篇
篇1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车主):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特订立本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标的
    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系指乙方所有或合法占有的,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车辆。
    2. 本保险适用于因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1.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由甲乙双方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乙方可选择不同档次的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包括但不限于XX万元、XX万元等不同档次。赔偿限额为保险人针对每次事故向第三方支付的最大赔偿金额。
三、保险期间
    1.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保险期间届满前,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相应保险费。若乙方未按时续保,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时终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
    1. 保险费用由乙方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保险费。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
    1. 保险责任: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不承担以下损失或费用:战争、军事冲突等导致的损失;因保险车辆被盗抢导致的损失;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等。具体免责条款详见保险合同。
六、事故通知与理赔程序
    1. 发生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处理。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的证明和资料。如因乙方提供资料不全或延误通知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查勘现场或核定损失,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机动车辆保险
    2. 本保险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关内容随之调整。
篇2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车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一家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乙方自愿将其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甲方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保险标的
    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指乙方所拥有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货车、客车等合法登记的车辆。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车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等。
二、保险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将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 乙方应对其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的行为负责,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规则。对于因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拒绝赔偿。
三、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乙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对于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甲方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