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所有或使用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标的
1. 甲方所有或使用的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2. 保险车辆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保险车辆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险责任
1. 乙方对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下列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2)车辆被盗抢、被抢劫、被抢夺、被抢拆、被破坏等造成的损失;
(3)车辆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
(4)车辆在碰撞、倾覆、坠落等情况下造成的损失;
(5)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
2. 下列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车辆因保养、维修、改装、加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车辆因自身故障、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违反交通规则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饮酒、、服用精神药品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5)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故意制造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6)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7)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8)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9)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未购买商业保险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
三、保险期间
1. 保险期间自甲方缴纳保险费之日起计算,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2. 保险期间为一年,甲方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续保。
四、保险费
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保险费标准缴纳保险费。
机动车辆保险2. 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3. 保险费缴纳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
五、保险金额
1. 保险金额由甲方根据车辆价值自行确定。
2.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六、保险赔偿
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3. 乙方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在约定的赔偿期限内支付赔偿金。
4. 甲方在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
(2)事故证明;
(3)车辆损失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 乙方在支付赔偿金后,对保险车辆的损失部分享有代位求偿权。
七、保险人免责条款
1. 甲方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车辆的相关情况。
2.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现保险车辆存在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保险车辆被依法查封、扣押;
(2)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吊销;
(3)保险车辆被依法收缴;
(4)保险车辆被依法报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现保险车辆存在以下情况,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1)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告知义务;
(2)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故意制造事故;
(3)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甲方违反法律法规;
(4)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配合义务;
(5)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故意隐瞒事实;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现保险车辆存在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缴纳保险费;
(2)甲方在保险期间内,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告知义务;
(3)甲方在保险期间内,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配合义务;
(4)甲方在保险期间内,故意制造事故;
(5)甲方在保险期间内,违反法律法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争议解决
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协议仅供参考,具体条款请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第2篇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投保的机动车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标的
甲方投保的机动车保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人民币______元。
五、保险责任
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碰撞责任: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
(2)非碰撞责任: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①火灾、爆炸;
②雷击、暴风、龙卷风;
③盗窃、抢劫、抢夺;
④、劫持;
⑤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人因该保险车辆遭受的合理施救费用;
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