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刘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6 
【案件字号】(2021)鲁10民终9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永祥于大海许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刘娜;孙金淑;刘元胜;王文峰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刘娜孙金淑刘元胜王文峰 
【当事人-个人】刘娜孙金淑刘元胜王文峰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乐洋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刘中华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乐洋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刘中华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乐洋刘中华 
【代理律所】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被告】刘娜;孙金淑;刘元胜;王文峰 
【本院观点】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因事故去世的,另一方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可作为扶养人范围,但应考虑其年龄和扶养能力。 
【权责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无效法定代理过错管辖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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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7 01:16:2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刘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0民终9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28号
(怡和写字楼)。
     负责人:王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乐洋,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淑。
     法定代理人:刘元胜(系孙金淑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元胜。
     上述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华,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文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因与被上诉人刘娜、孙金淑、刘元胜及原审被告王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
1003民初6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平安保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被扶养人生活费89103.33元的50%即44551.67元,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受害人刘信清年满60周岁,儿女在外面各自都成家立业(孙金淑、刘娜、刘元胜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可以证实)。刘信清和妻子孙金淑长期在一起生活,因为妻子常年有病,刘信清在外面偶尔打工,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孙金淑、刘娜、刘元胜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一年中仅仅只有几个月有收入)。被上诉人律师在庭审中也明确说明了孙金淑长期不能自理,既然不能自理,那么刘信清没有时间(需要在家照顾妻子)在外面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因此可以推定刘信清和孙金淑夫妻的生活来源或主要依靠儿女赡养为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是相互的,往往都是精神层面的。受害人刘信清自己都已经年满60周岁,没有退休金或稳定的收入来源。虽然有能力出去偶尔打工挣点零花钱,但是根本不足以供养夫妻两人的生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平安保险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娜、孙金淑、刘元胜答辩称,刘信清去世时,孙金淑为59周岁,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孙金淑常年患有精神疾病,持有精神残疾证,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符合被扶养人条件。
刘信清于2020年3月25日年满60周岁,于2020年7月23日因涉案交通事故去世,期间一直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刘信清生前有劳动能力,有扶养妻子孙金淑的能力。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体现在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等多方面,孙金淑多年来由刘信清扶养,刘信清因交通事故去世,导致孙金淑丧失扶养来源,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文峰述称,同意平安保险的上诉意见。
原告诉称     孙金淑、刘娜、刘元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平安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车辆损失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合计120000元;2.判令平安保险、王文峰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6756.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720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520元、丧葬费42044.5元、死亡赔偿金7465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8206.66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007627.21元的50%即503813.6元。以上1、2项共计623813.6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金淑、刘娜、刘元胜一审诉请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2020年7月20日6时许,王文峰驾驶鲁KH××××号小型轿车,沿米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米山东路文登一中南侧停车,乘车人王晶靖开右后门时,将右侧顺行的刘信清(孙金淑之夫,刘娜、刘元胜之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刮倒,致刘信清受伤,电动车损坏。刘信清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3日死亡。该事故经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
察大队第371081120200000167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文峰违法停车是造成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晶靖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刘信清不承担事故责任。案涉车辆在平安保险投保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险。平安保险辩称,涉案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孙金淑、刘娜、刘元胜产生的合理损失同意在上述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王文峰辩称,对事故经过及事故责任无异议,其女儿王晶靖已经赔偿孙金淑、刘娜、刘元胜44万元,其要向保险公司追偿。
     刘信清当日送至威海市中心医院抢救,于2020年7月23日死亡,共支付医疗费46756.05元。因刘信清伤情严重,虽然是在重症医学科住院抢救,但生命垂危,孙金淑、刘娜、刘元胜请求支付2人的护理费,符合当时危急情形,予以支持,护理费计算为720元(120天×3天×2人)。关于刘信清之妻孙金淑能否认定为被扶养人以及扶养年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