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5
【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22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润成滕小松王海华
机动车辆保险【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谢小兵;王某某玲;王楚雄;何炜;朱向主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谢小兵王某某玲王楚雄何炜朱向主
【当事人-个人】谢小兵王某某玲王楚雄何炜朱向主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萍菲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莫望杰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王艺霏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萍菲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莫望杰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王艺霏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萍菲莫望杰王艺霏
【代理律所】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被告】谢小兵;王楚雄;何炜;朱向主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对谢小兵、王某某玲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以及对王楚雄在交强险限额外负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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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对谢小兵、王某某玲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以及对王楚雄在交强险限额外负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正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交警部门对涉案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二次交通事故,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王楚雄承担全部责任,谢朝霞、黄笑瑜无责任。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王楚雄、朱向主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谢朝霞无责任。结合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谢朝霞的死亡系两车共同作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以及何炜作为湘A×××××车主,将该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王楚雄使用的事实,一审判决综合以上事实及证据,确定朱向主、何炜、王楚云对谢小兵、王某某玲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按40%:1
8%、42%划分责任并无不当。由于朱向主为其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对交强险外承担4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做出的衡民典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根据谢朝霞面部伤痕形成的特点分析,其伤符合车辆撞击形成,造成全部或大部分重症颅脑损伤,颈椎骨折,颈髓损伤。根据谢朝霞胸部、腹部、及四肢有多处大面积皮肤挫擦伤(并有典型的轮胎碾压痕)、烧烫伤等分析,其上符合车辆碾压及车底排气管烧烫所致,造成全部或大部分闭合性胸腹腔脏器损伤,多处骨折、骨盆骨折及四肢骨折。谢朝霞所受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特征,其颅脑损伤、颈髓损伤与胸腹腔脏器损伤、肋骨、骨盆、四肢等多骨折引起失血性休克均是引起其死亡的原因之一。从上述鉴定意见可知,两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害均是致命伤,均足以导致谢朝霞的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王楚雄、朱向主应对谢小兵、王某某玲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安保险作为朱向主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理应对王楚雄在交强险限额外负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平安保险关于责任划分不当以及其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7.4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3:14: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21日23时51分许,王楚雄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珠晖区地段,与谢某某驾驶的衡(电动)阳5F885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朝霞及乘车人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楚雄驾车逃逸,未保护事故现场。同日23时55分许,朱向主驾驶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在有路人在事故现场后方提醒来车并引导车辆分流绕行事故现场的情况下,因未注意观察、未避让事故现场,致使所驾车辆碾压谢朝霞,朱向主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数分钟后交警人员与救护人员抵达现场,谢朝霞被送至衡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次日3时许,谢朝霞经抢救无效死亡。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做出的衡民典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根据谢朝霞面部伤痕形成的特点分析,其伤符合车辆撞击形成,造成全部或大部分重症颅脑损伤,颈椎骨折,颈髓损伤。根据谢朝霞胸部、腹部、及四肢有多处大面积皮肤挫擦伤(并有典型的轮胎碾压痕)、烧烫伤等分析,其上符合车辆碾压及车底排气管烧烫所致,造成全部或大部分闭合性胸腹腔脏器损伤,多处骨折、骨盆骨折及四肢骨折。谢朝霞所受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特征,其颅脑损伤、颈髓损伤与胸腹腔脏器损伤、肋骨、骨盆、四肢等多骨折引起XXX均是引起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其死因
系两车共同作用所致。交警部门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二次交通事故,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王楚雄承担全部责任,谢朝霞、黄笑瑜无责任。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王楚雄、朱向主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谢朝霞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楚雄赔偿了两原告安葬费、拖尸费、急诊费等,共计54670元。朱向主赔偿了两原告安葬费、拖尸费、急诊费等,共计54670.13元。谢小兵与王某某玲系夫妻关系,谢朝霞系两原告女儿,自2017年3月至2020年6月止,王某某玲和谢朝霞一直居住在衡阳市珠晖区城国际5楼2单元26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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