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5.04
【字 号】冀保监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0.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机动车辆保险【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河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冀保监发[2010]49号)
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业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现就交强险、商业车险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承保 、不得改变车辆吨位、类别承保,不得个车团挂,不得违法违规对费率进行上浮或下浮。要加强承保验车工作,或通过其他方式及时对已承保车辆进行回访核对车辆信息,发现不相符信息要立即进行批改,确保费率使用正确。
  二、严格单证管理。明确对出单网点及人员的授权,严禁向无出单权的机构和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保险单等重要保险单证。代领单证要取得被代领出单机构和出单人员的同时授权。防范因单证领用问题引发非法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风险。严格根据《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委托协议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等清理维护业务系统中的销售人员,根据内勤人员职责清理维护业务系统中的出单人员。保证出单系统中和保险单上的制单人员、经办人员与实际一致。严禁与非法中介机构、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建立代理关系。
  三、严格费用管理。不得虚列营业费用,不得采取各种违规形式非法套取费用,严禁变相支付手续费或进行贴费。
  四、严格手续费管理。严禁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类似费用。不得对直接业务提取手续费。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其他商业险手续费要据实列支。严禁通过批单退费、贴费等方式支付手续费。保险代理手续费必须以出单系统中的销售单位或个人及其所销售保单清单逐笔计提,并通过银行自动转账至销售单位银行帐户或销售人员指定银行卡折中。防范通过虚假中介业务虚列手续费和商业贿赂问题。
  五、严格业务流程管理。不得非法注销保单,不得撕单埋单,不得缮制阴阳单,不得制造虚假赔案套取费用,不得在公司业务系统外进行帐外经营。对与中介机构合作的业务,可通过委派出单人员、留存保单正本扫描件、加强承保后回访等方式加强管控。
  六、严格理赔服务管理,全力做好理赔服务工作,不得出现拖赔、惜赔现象。要进一步完善车险理赔信息数据建设;将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纳入考核体系,加强对车险理赔工作的监督考核;认真处理理赔投诉案件,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七、切实做好特殊车型的交强险承保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拖拉机、摩托车等车型的交强险承保工作,不得拒保或以任何理由拖延承保。
  我局于2003年5月29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管理的通知》(保监冀发[2003]90号),2007年11月26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的通知》(冀保监发[2007]97号)和2008年5月2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交强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冀保监产险[2008]12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