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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
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2012-03-08
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就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请问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怎样的?
答:《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即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引领行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防范系统性风险,从我国保险业实际出发,鼓励创新、提升服务、扎实推进、稳步实施,妥善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坚持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解决商业车险条款、服务中存在的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坚持加强行业自律和公司内控,推动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发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一)明确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的定位。监管机构:作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保险法》制定条款费率监管制度;对条款是否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费率是否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审查;对公司条款费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协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研究制订机动车参考折旧系数、车型数据库等行业标准;建立行业代位求偿机制和信息系统平台;在支持行业创新发展、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加强自律规范、营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作用。保险公司:作为条款费率拟订、执行的主体,主要职责是不断创新,开发适销对路、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确保条款费率合法、公平,严格执行条款费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保险服务能力。
(二)市场化的定价机制。《通知》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一是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符合条件的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费率。建立起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二是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三是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三)条款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的需要,满足市场的发展和众的需求。《通知》建立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保险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问:《通知》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精神?
答: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商业车险监管力度,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我国的商业车险市场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已不能满足人民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还存在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保监会高度重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机动车辆保险(一)强调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二)规范商业车险免责条款。《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同时,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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