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标准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操纵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治理效劳水平,增进行业诚信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伙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出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补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表现。
第四条车险理赔一样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搜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置、客户回访、投诉处置和特殊案件处置等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治理、赔案治理、数据治理、运行保障治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操纵、客户效劳相适应的理赔治理、流程操纵、运行治理及效劳体系。
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治理及效劳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治理、操纵和监督;
(二)慢慢实现全进程流程化、信息化、标准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治理效劳模式;
(三)成立健全符合合规治理及风险防范操纵方法的理赔治理、风险操纵、客户效劳信息治理系统;
(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楚、监督到位、考核落实;
(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本钱操纵、风险防范、效劳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治理中应达到的治理与效劳的大体要求。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布《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形。
第二章理赔治理
第一节组织治理和资源配置
第九条公司应成立健全车险理赔组织治理制度。明确理赔治理架构、治理机制、工作流程及各环节操作标准,明确各类
理赔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考核指标、标准及方法。明确理赔关键环节治理机制、关键职位人员治理方式。明确理赔职位各相关人员资格条件,成立理赔人员培训考试及考核评级制度,制订与业务规模、理赔治理和客户效劳需要相适应的理赔资源配置方法等。
第十条公司应依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治理原那么,成立完整合理的车险理赔组织架构,有效知足业务进展、理赔治理及客户效劳需要。
(一)集中统一治理原那么是指总公司统一制定理赔治理制度、标准理赔效劳流程及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应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和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和关键数据修改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二)完整合理的理赔组织架构,应将理赔治理职能、理赔操作职能和客户效劳职能分开设置,形成彼此协作、彼此监督的有效治理机制。
鼓舞总公司对理赔线实行人、财、物全数垂直化治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严格管控方法和IT系统管控手腕,强化关键职位和关键环节的集中统一治理、监督和操纵。
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关键职位人员,应慢慢实行总公司自上而下垂直治理,统一负责聘用、下派、录用、考核、薪酬发放、职务变更和理赔审核治理权限授予等。
第十二条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授权理赔治理,应充分考虑公司业务规模、经营效益、治理水平、区域条件等,能够选择“从人授权”和“从机构授权”方式。从机构授权只限于总公司对省级分公司的授权。
“从人授权”应依照理赔人员专业技术、考试评级结果授予不同金额、不同类型案件的审核权限;“从机构授权”应依照分支机构的经营治理水平、风险操纵能力、经营效益和效劳需求授予不同理赔环节和内容的治理权限。
鼓舞公司采取“从人授权”方式,增强专业化治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针对不同理赔职位风险特性,制订严格职位互掣制度。
核保职位不得与核损、核价、核赔职位兼任。同一赔案中,查勘、定损与核赔职位,核损与核赔职位之间不得兼任。在必然授权金额内,查勘、定损与核损职位,理算与核赔职位可兼任,但应制定严格有效的事中、事后抽查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公司应依照理赔治理、客户效劳和业务进展需要,充分考虑业务规模、进展速度及地域特点,拟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业务资源配比。保证理赔效劳场所、理赔效劳工具、理赔信息系统、理赔人员等资源配备充沛。
(一)在设有营销效劳部以上经营机构地域
1.应设立固定理赔效劳场所或在营业场所内设立相对独立理赔效劳区域,同意客户上门查勘定损、提交索赔材料。理赔效
劳场所数量应依照业务规模、案件数量和效劳半径合理设置、科学布局。理赔效劳场所应保证交通便利、标识夺目。公司应付外发布理赔效劳场所地址、。
2.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依照本地域地域、自然环境、道路交通情形等因素确信各理赔环节的大体效劳效率标准,各公司应保证各职位理赔人员、理赔效劳工具的配备知足上述标准要求。
(二)在未设分支机构地域
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理赔效劳方案,保证报案畅通,采取委托第三方等便利方式为客户提供及时查勘、定损和救援等效劳。在承保时,应向客户明确说明上述情形,并告知理赔效劳流程。
不能知足上述要求的,公司应暂缓业务进展速度,操纵业务规模。
第十五条公司应成立各理赔职位职责、上岗条件、培训、考核、评级、监督等治理制度和机制,成立理赔人员技术培训档案及效劳投诉档案,如实记录理赔人员技术品级、培训考核情形和效劳标准执行情形。
鼓舞保险行业协会慢慢探讨实实施业统一的理赔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考核评级等制度,成立理赔人员信息库。
第十六条公司应付理赔人员进行岗前、岗中、晋级培训并考试。制定详实可行的培训打算和考核方案,保证大体培训时刻、质量和成效。
(一)岗前培训:各职位人员上岗前应参加岗前培训和考核,培训时刻不该少于60小时,考试合格后可上岗工作;
(二)岗中培训:公司应通过集中面对面讲课、视频讲课等形式,对各职位人员进行培训。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人员每一年参加培训时刻不该少于100小时,其他职位人员每一年参加培训时刻不该少于50小时;
(三)晋级培训:各职位人员晋级或非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职位人员拟从事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职位的,应通过统一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可晋级。
第二节赔案治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进程的治理制度和操作标准。依照精简高效原那么,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搜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置、客户回访、投诉处置和特殊案件处置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进行统一标准,慢慢实现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治理和客户效劳。
为防范风险,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理赔处置各环节衔接点要严格标准,前后各环节间应形成必要的彼此监督操纵机制。
第十八条公司应成立严格的未决赔案治理制度。标准未决赔案治理流程,准确把握未决赔案数量及处置进度;监督增进提升理赔处置时效。依照未决赔案估损及估损调整治理规那么确信估损金额,确保未决赔款预备金准确计提,真实反映
欠债和经营结果。
第十九条公司应制订报核价治理制度。成立或采纳科学合理的汽车零配件价钱标准,做好零配件价钱信息保护和本地化工作。
行业协会应踊跃推动保险行业与汽车产业链相关行业一起研究成立科学、合理的维修配件和工时系数标准化体系。
第二十条公司应成立特殊案件治理制度。对案件注销、注销恢复、重开赔案、通融赔案、拒赔案件、预付赔款、规定范围内的诉讼案件、追偿赔案及其它特殊案件的审核和流程进行标准,并将审批权限上收到总公司。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成立反讹诈治理制度。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成立自上而下、内外部合作、信息共享的反讹诈专职团队。对重点领域和环节通过在理赔信息系统中设立讹诈案件和可疑赔案筛查功能加大反讹诈预防查处力度。成立投诉、举报、信访处置机制和反讹诈奖励制度,向社会发布理赔投诉。
有条件的地域应成立本地域保险行业内联合反讹诈处置(或信息共享)机制或保险行业与本地公安机关联合反讹诈处置(或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成立异地理赔治理制度和考核奖惩方法。依照“异地出险,当场理赔”原那么,成立信息治理系统和网络,搭建省间代查勘、代定损、代赔付操作平台,标准实务流程和操作规那么,做好跨省间客户投诉治理工作,确保全国理赔效劳标准标准统一。
第三节数据治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成立支撑车险理赔治理、风险操纵及客户效劳全流程化业务处置及信息治理系统。系统间实现无缝连接,无人工干与,实时数据传送处置,幸免数据漏失、人工调整及时滞不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制定数据质量治理制度。增强理赔与承保、财务间数据标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治理监督,使业务、财务数据归集、统计口径维持一致。公司应付数据质量按期监控与考评,对疑问数据及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标准理赔各环节间数据治理。明确数据间勾稽关系,做到历史数据可追溯,对日常数据日清日结。应确信数据保护流程、利用性质和查询范围。应制定数据标准化推行制度。对异样(风险)数据设立基础考察观测项目,依照治理操纵的重点适时调整考察观测项目。
疑问数据修改应依法合规,严格修改标准。疑问数据应及时整改,整改时应充分考虑整改方案是不是合理和是不是会引发其它数据质量问题,严禁随意修改。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成立内部各部门、各地域间必要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依照理赔数据治理情形,实现理赔部门与产品、承保、财务、精算、法律和客户效劳等相关部门间沟通及信息反馈。
成立信息平台地域,公司应及时向信息平台上传理赔信息,确保上传信息与核心业务系统信息完整一致。
第四节运行保障
机动车辆保险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成立理赔费用治理制度,严格依照会计制度规定,标准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治理。理赔费用分摊应科学、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
直接理赔费用要严格依照列支项目和原始凭证、材料,如实列支,审批权应集中到省级或以上机构,并依照直接理赔费用占赔款的必然比例监控;间接理赔费用要制定严格的间接理赔费用预算治理、计提标准、列支项目、列支审核和执行监督制度,间接理赔费用的列支项目和单笔大额支出应规定严格的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将理赔费用纳入考核政策,对各级机构形成约束。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制定未决赔款预备金治理制度。依照未决赔款数据准确估算未决赔款预备金,成立理赔与精算的联合估算规那么,要真实、准确、及时反映车险经营状况,有效预警经营风险,保证经营稳固。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增强对合作单位治理,包括合作修理厂、合作医疗机构、医疗评残机构、公估机构和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治理。
(一)公司在选择合作单位时,应保证公正、公平、公布原那么,保护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选择,严格治理,成立准入、考核、监督及退出机制。
(二)公司应保证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
公司选择合作修理厂,应与通过规定程序产生的车辆维修单位签定维修合作协议。承修方要保证维修质量、维修时刻达到客户中意,保险公司应协助客户跟踪维修质量与进度。
保险行业协会应踊跃和谐组织公司就保险理赔效劳有关工作与汽车修理厂、医疗机构、医疗评残机构、公估机构等相关单位沟通和谐,增强行业间协作。
(三)严格理赔权限治理
1.公司严禁将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关键职位理赔权限授予合作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2.原那么上不许诺合作单位代客户报案,代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专业公估机构除外),代客户领取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