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财险(备案)[2010]N22号-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条凡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
2、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车辆使用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恐怖主义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中意财险(备案)[2010]N22号-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洪水、雷击、暴雨或台风等自然灾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职业病、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六)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七)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八)无合法牌照的车辆的损失;
(九)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的车辆的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十一)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所有赔偿责任的总和,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保险费以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方式计算,并且在明细表中载明的支付日期之前交纳。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根据实际情形商议确定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公安交通、消防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付诸实施。
车辆入场时,被保险人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向驾驶人员出具停车凭证;车辆入场后,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协助驾驶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离场时,管理人员应向驾驶人员取回停车凭证;对进入停车场的闲杂人员,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劝导离场。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包括但不限于:改变业务经营性质;对被保险人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状态、占用性质或用途做任何改变;新增或改变营业地点、处所或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等),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发生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中意财险(备案)[2010]N22号-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机动车辆保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经被保险人签章的出险通知书;
(三)经被保险人签章的保险索赔申请书;
(四)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法律关系证明资料;
(五)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损失证明资料;
(六)停车场合法经营证明、车辆出入记录;
(七)责任认定证明,车辆遭盗抢时须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
(八)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