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三类修理厂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备案制度。
二、备案范围
本备案制度适用于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修理厂、摩托车修理厂、电动车修理厂等,且属于三类维修范围的。
三、备案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3. 拥有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仪器及维修工具;
4. 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维修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高级维修工程师;
5. 具备完善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保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6.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备案程序汽车修理厂
1. 企业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维修场所证明材料;
  (3)维修设备、检测仪器及维修工具清单;
  (4)维修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5)维修管理制度;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3. 备案企业应定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维修业务开展情况,包括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维修质量等。
五、备案变更
1. 备案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 备案企业更换维修技术人员、维修设备、检测仪器及维修工具等,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六、监督管理
1.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备案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备案条件。
2. 对违反备案制度的企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
1. 本备案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备案制度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企业的服务与指导,为企业提供便捷的备案服务。
4. 本备案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