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汽车修理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检查等内容。
第三条 汽车修理厂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以人为本,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 汽车修理厂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班组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 汽车修理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 汽车修理厂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汽车修理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
第八条 汽车修理厂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汽车修理厂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厂长任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等为成员,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汽车修理厂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汽车修理厂应当建立健全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班组长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班组长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汽车修理厂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汽车修理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四)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五)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汽车修理厂的班组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活动;汽车修理厂
(二)督促本班组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本班组的安全生产隐患;
(四)组织本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及时报告本班组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汽车修理厂的员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身边的安全生产隐患;
(四)参与应急预案的演练;
(五)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汽车修理厂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汽车修理厂应当对员工进行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特点和风险;
(五)事故案例和事故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汽车修理厂应当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班组长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技能。
第十九条 汽车修理厂应当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其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 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条 汽车修理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一条 汽车修理厂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做到生产安全、环境整洁、设备完好、措施到位。
第二十二条 汽车修理厂应当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汽车修理厂应当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汽车修理厂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火灾演练。
第二十五条 汽车修理厂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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