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相较于只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灵活性更强、速度更快,不过车辆也存在整车安全问题、机械安全问题。基于此,本文从电动自行车安全要求入手,讨论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并分析如何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希望对相关研究具有帮助。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问题
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今天,对出行的便捷性要求越来越高,电动自行车是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其具有轻便、速度快、价格低、污染小、能耗少等优势,所以受到人们的欢迎,使得电动自行车数量逐年增加,但是驾驶人普遍为了追求行驶速度忽视安全问题,为交通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所以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电动自行车安全要求
电动自行车就是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并且满足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统计,2020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接近3亿辆,在数量急剧增加的背景下安全问题开始受到人们关注。从安全要求来说,一方面是整车安全。《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对车速限值提出了具体要求,使用电驱动
功能行驶期间最高车速不得高于20千米/小时;另一方面,电动机控制系统需要具有防速度转改功能。此外,从制动性能方面来看,电动自行车处于干态下试验速度达到25千米/小时时同时使用前后车闸制动距离不得超过7米,湿态下试验速度达到16千米/小时,同时使用前后车闸要求制动距离不得超过9米。
二、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
(一)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不健全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针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登记上牌、驾驶人管理、车速管理、行驶规则,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并且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登记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当中明确指出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相关规定。在很多地方交通法规当中还进行了补充性规定,比如四川省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搭载一名儿童要谨慎行驶。整体来看我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很多地方政府未能制定出车速控制、佩戴安全头盔、保险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所以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执行方面存在一定难度,使得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存在一定争议[1]。新型电动车
(二)电动自行车管理执法效果不佳
一方面,执法依据不明确。目前各地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交通性综合法规涉及电动自行车规定条文偏少,难以满足当前日益复杂的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比如佩戴安全头盔方面的处罚依据不明确,其中部分地区提出禁止拼装、加装和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但是相关条款并未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无法体现出制度优势,最终影响了执法效果。还有部分地区交警针对不佩戴安全头盔以批评教育手段为主,很少采取处罚性措施,无法保证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震慑性[2]。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足。当前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事故普遍原因在于驾驶超速,而现场交警执法期间很少配备相关检测设备,所以在驾驶速度监测方面难度较大,加之相关法律条文缺失导致执法存在困难。此外,还存在保险制度问题。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后期的赔偿问题同样引发社会关注。尽管在《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中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人身意外险,但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普遍存在赔偿困难问题,由此出现诸多经济纠纷。
此外,公众不配合问题。通过大量调查发现众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定行为普遍具有不满情绪,希望交通部门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驾驶现状,以此保障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此同时,当前部分众文明意识偏低、法治素养不高,将自己放在交通弱者的位置上,经常不配合交通执法工作,比如四川省开展“一盔一带”工作时部分众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而目前全社会在电动自行车安全交通法规宣传方面力度不足,很多众未能明确违反交通法规的危害性,比如超速行驶、闯红灯,同样加大了交通执法工作难度。
三、如何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
(一)健全电动自行车法律规范
当前我国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有效减少了电动自行车违规驾驶和交通事故,比如诸多城市交通管制过程中电动自行车通行乱情况减少,赔付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过以上难点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当前,各地区陆续出台了相关规范,丰富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内容,比如四川省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变更和注销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一辆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且地方政府也在继续加快推进配套法规。目前,天津市、山西省、江苏省、广西省等多地根据管理条例已对骑乘电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头盔处以警告或者20-25元,以此有效保障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加强职能部门的执法
当前对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设定为25千米/小时,但是普遍存在无人遵守的情况,私自改限速装置,出于安全考虑,建议对车速、制动等特性作出进一步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技术研发,进行电动自行车时速测量,一旦超出最大设计速度必须接受处罚,将有关规定真正落实。以四川省为例,已经把未满16周岁驾
驶电动单车、驾驶电动单车超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列入近期重点整治范围,驾驶未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将被处30元。此外,还需要对电动自行车使用相关行业和生产主体进行管理,相关单位为外卖人员、快递人员强制购买保险,鼓励电动车驾驶人员购买保险,并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以此避免出现交通事故后赔付困难。今后要求各地区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分类管理,该方面可以借鉴欧美等国家分类管理电动自行车的办法,根据行驶速度额定功率、车辆属性细化管理,进一步保障交通安全,也能够为执法人员工作提供便利[3]。
(三)加强社会协同治理
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提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出政府主体作用,打造社会协同、民主协商、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当前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已经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所以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方面必须贯彻法治精神,由各地政府和社会多方力量共同配合,强化主体责任,进行电动自行车的全过程管理。具体措施如下:一方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于电动自行车市场准入制度前提下严格做好监管工作,保证电动自行车质量过关,进而在源头上避免技术不达标的产品流入市场;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宣传教育工作,根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体特征采取相关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方法,使驾驶人员逐渐提升文明意识、法治意识,在学生管理方面,需要登记违法学生信息,还可以暂扣电动单车、告知学生所在学校及家长[4]。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逐年增多,社会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高度关注,所以今后需要健全电动自行车法律规范,加强职能部门的执法,加强社会协同治理,在技术方面将车速、制动方面作为研究重点,进而全力保障众的生命安全,打造和谐的交通环境。
参考文献:
[1]肖向良. 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性影响因素分析[J]. 公路与汽运,2020,27(6):32-36.
[2]桑海云. 电动自行车骑手交通安全态度、人格和风险驾驶行为的关系研究[J]. 新余学院学报,2020,25(5):98-106.
[3]傅晨韬,王斌. 基于超高频RFID的电动自行车交通治理系统设计[J]. 物联网技术,2021,11(1):112-114.
[4]马社强,吕志远,刘东.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对策[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9,25(2):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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