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强险在哪里买
一、重庆市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一、重庆市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重庆市交强险赔偿范围是医疗费交通费还有就是残疾赔偿金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失: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费、整容费、营养费。
    二、哪些损失交强险不予赔付?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
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交强险索赔的时候注意什么?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须进行投保。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
    在我们现在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具体赔偿方面的问题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实际上如果说购买了交强险的话,那么就不需要太过于担心,因为交强险会在其理赔范围之内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具体包括有一些其他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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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重庆交强险多少钱的保费
    一、在重庆交强险多少钱的保费?
    1、家庭自用汽车:5座及以下950元,6座及以上1100元
    2、企业非营业汽车:5座及以下1000元,6-9座1130元,10-19座1220元,20座及以上1270元
    3、机关非营业汽车:5座及以下950元,6-9座1070元,10-19座1140元,20座及以上1320元
    4、营业出租租赁:5座及以下1800元,6-9座2360元,10-19座2400元,20-35座2560元,36座及以上3530元
    5、营业城市公交:6-9座2250元,10-19座2520元,20-35座3020元,36座及以上3140元
    6、营业公路客运:6-9座2350元,10-19座2620元,20-35座3420元,36座及以上4690元
    7、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1200元,2-5吨1470元,5-10吨1650元,10吨以上2220元
    8、营业货车:2吨以下1850元,2-5吨3070元,5-10吨3450元,10吨以上4480元
    二、对交强险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交强险的保费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统一的,可是,机动车的类型不同,保费也不是完全一样的,另外,购买了交强险以后,如果当年没有出险,下一年度的交强险的保费肯定会适当的降低一些。
三、重庆交强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重庆交强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标准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较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较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较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较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较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较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
    二、知识相关:交强险赔偿条例
    第三章赔偿
    1、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保险都有哪些    3、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4、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5、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