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案例
【篇一:纵向垄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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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
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
(一)奔驰垄断协议案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
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
三、湖南七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
四、湖北省十二家保险公司垄断协议案
五、首例联合抵制垄断协议案
六、页岩砖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第二节分析、评述与建议
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分析与评议
二、垄断协议性质及行业分布分析
三、与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有关主体及法律责任分析
四、相当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仍认识不足
五、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少留痕迹
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分析与评议
七、宽大情况与处罚结果分析
八、在整体市场经济趋缓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案件发生量可能会增加
九、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实施更规范、全面和及时性的执法信息公开
(二)进一步完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三)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垄断协议行为的发生
(四)加快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指南
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
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
(一)奔驰垄断协议案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4月
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
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即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部分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即786.9万元,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1)对奔驰公司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对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经销商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1)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奔驰公司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奔驰公司通过加大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力度等多种方式,促使垄断协议得以实施。奔驰公司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动作用。
(2)奔驰汽车的苏州经销商自2010年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2014年1月起,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至本报告出具日,仍没看到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包括对东风日产公司的处罚以及对经销商的处罚。
处罚时间:2015年9月(根据官方新闻稿公开的时间推断,广东省发改委官方新闻稿公开的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
反垄断执法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处罚主体:东风日产(由于处罚决定书没有公开,具体的被处罚主体名称尚不清)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在调查过程中,东风日产积极配合,并在调查开始后立即停止了相关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修改了经销协议、商务规定等公司管理政策;广州经销商停止了价格协商,废除了区域价格协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对东风日产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的,计1.233亿元;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销商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2%至4%的,计1912万元。
处罚法律依据:对经销商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对东风日产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
处罚事实依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8月起依法对东风日产开展反垄断调查。经查,2012年至2014年7月,东风日产通过下发商务规定、价格管理办法、考核制度等方式,严格限定广东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的网上、电话和营业厅报价以及最终成交价,并于2013年对违反价格管控措施的广州经销商进行处罚。东风日产与其广东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汽车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
相关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另查明,自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广州区域经销商在东风日产广州地区协力会组织下,多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相关车型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之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2015年12月31日在国家发改委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12月
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处罚主体: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于处罚)、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除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予行政处罚外,其余7家公司均被处以上2014年度该公司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9%不等的行政。具体宽大与处罚情况如下:
八家当事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且当事公司违法情节严重。对于日本邮船,执法机构认为日本邮船第一个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全面持续配合、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而对于另外七家当事公司,国家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对当事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至9%不等的。其中,对川崎汽船处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的,计人民币23,980,869元;对商船三井处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7%的,计人民币38,121,126元;对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9%的,计人民币284,731,338元;对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垄断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8%的,计人民币45,061,269元;对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6%的,计人民币3,076,680元;对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5%的,计人民币11,268,578元;对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
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的,计人民币1,198,354元。
东风日产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行为)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
八家当事公司近年来一直从事往返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滚装货物包括汽车、机械等非集装箱装运,并且可以在轮船上通过滚上、滚下的方式装卸的货物。至少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针对滚装货物制造商发出的与中国进出口海运相关的市场调研、询价、招标等事项,相关当事公司频繁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滚装货物海运企业通过电话、会议、聚餐、专程访问等方式进行双边或多边沟通,交换敏感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分配客户及航线,多次就特定滚装货物制造商涉及中国航线海运业务的报价达成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相关当事公司与竞争对手在业务承揽过程中约定互不侵犯各自既有的运输业务,一方面针对相关当事公司已经承运的特定航线上特定制造商的业务,要求竞争对手给予尊重,以不报价或者报高价的方式,协助相关当
事公司获得订单,维持甚至提高运费水平;另一方面针对竞争对手已经承运的特定航线上特定制造商的业务,相关当事公司给予尊重,以不报价或者报高价的方式,协助竞争对手获得订单,维持甚至提高运费水平。
部分违法事实列举如下:如在日本邮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邮船”)垄断协议案中,经国家发改委调查,日本邮船至少从事了下列行为(节选):欧洲至中国航线:2009年9月,某客户(略)发出市场调研,日本邮船通过电话分别联系川崎汽船株式会社(以下称“川崎汽船”)、株式会社商船三井(以下称“商船三井”)和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威克船务”),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2010年4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与川崎汽船、商船三井、威克船务进行讨论,交换投标意向,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2011年7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商船三井进行电话讨论,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2012年3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进行电话沟通,讨论报价水平,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2010年5月,某客户(略)发出询价,日本邮船与威克船务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多次联系,反复讨论,约定日本邮船以高于威克船务目标运费的水平进行报价,并予以了实施。2011年11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在正式招标前后,日本邮船与威克船务通过电话、互访、面谈等方式多次沟通,反复讨论,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协助威克船务最终获得订单并实现了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