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18
【字 号】市政发[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3.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发〔2014〕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已经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公用领域采购政策
  (一)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公交车新增车辆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西安城投集团等,各区县、开发区)
  (二)市本级、区县出租车新增车辆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区县)
  (三)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各区县、开发区)
  (四)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专用车领域(包括物流、环卫、邮政用车,校车、救护车等)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等,各区县、开发区)
  二、购买优惠
  (五)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信委等)
  (六)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等)
  (七)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八)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财政局)
  (九)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
  (十一)对于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
  (十二)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按不同车型2000-6000元/辆不等)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三、实行便利化的交通管理与服务
  (十三)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在国家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标准出台前,发放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标识。对新能源汽车可实行挂牌销售,对号牌有特殊需要的,可另行申请号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十四)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绿通道,减少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设置注册登记、环保标志核发、年审等专用窗口,设置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咨询。(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环保局等)
  (十五)严格执行国家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6年免检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十六)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市内公交专用道行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十七)新能源汽车不受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四、充电设施建设
  (十八)充电设施改造与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条件。全市新建各类停车场(独立的
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应改建、加装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发改委等,各区县、开发区)
  (十九)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用地指标、土地预留、土地征用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区县、开发区)
  (二十)鼓励在已建成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单独新建的充电站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也可按照“公用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与新建停车场配套的充电设施用地,纳入停车场用地一并供应;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各区县、开发区)
  (二十一)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对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30%的财政补贴,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予以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由城建维护计划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工业发展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等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建委等,各区县、开发区)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
  (二十二)新征地建设充电站项目若涉及到城市建设配套费时,按照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市财发〔2013〕140号)执行,90元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150元/平方米标准中10%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资金和12%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不在减免范围,其它费用予以免缴。(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