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12
【字 号】泉政文〔2015〕23号
【施行日期】2015.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 号),加快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2014年到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400辆的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2014 年至 2015 年,省、市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泉州市上牌的,除省上配套补助国家补贴标准的60%,我市配套补助40%,市
财政局负责与省财政厅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衔接省级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补助资金的发放。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力度。2014年至 2016 年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机要通讯、公安巡逻(城区)、城管执法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每年占比应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底,全市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环卫、物流、机场通勤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加快推进充换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市政设施建设,编制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停车场、路灯灯杆、咪表、加油站、加气站等场地建设充换电设施;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换电设施。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充换电设施用地各项政策,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电网企业要做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报装增容等工作,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四、加大充换电设施用电支持。充换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
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延长谷时段 3 小时(由每日 23:00至次日 7:00 调整为每日 21:00 至次日 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且在2020年以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五、鼓励创新商业模式。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六、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新能源材料以及充换电装备、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等作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优先扶持。支持整车企业、专用车企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积极引进国内外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设厂。对新建的研发平台,经评估认定后享受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优惠政策;对新引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七、加快建立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体系和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区域监控中心,并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公共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应安装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我市辖区内至少设立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报废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