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13
【字 号】吴政办发[2006]150号
【施行日期】2006.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6〕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区驻吴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运营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家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规范出租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开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使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非法运营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受到查处;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
  三、工作内容
  (一)制定规划,有效调控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众的出行需要,制定《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确需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的,要按照(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在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清
理整顿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近期,各县(市、区)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路线和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
  (二)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逐步建立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工商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在专项治理期间和出租汽车实载率低于50%的县,经营者愿意继续经营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经营者不愿意经营的,应当依法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权。各地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切实解决出让金额过高问题。对因出台新的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体性事件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要加大对本地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违法转让和非法倒买倒卖等问题的清理整顿力度。对发现在2004年11月12日以后倒买倒卖、恶意买卖、炒作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清理经营许可,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各县(市、区)要组织监察、建设、交通等部门对原行政审批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进行清理,完善档案,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对使用年限达到
8年的出租汽车要强制报废。要加强城市客运市场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公交、出租车在城市客运的市场分工。
  (四)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减轻从业人员经济负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的要求,组织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委、物价、交通等部门对本地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对出租汽车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运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减免。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市政府和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制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
执行。除合法的营业性停车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候客和临时停靠的出租汽车收取停车费。对向出租汽车进行乱收费、乱、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期限,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出租汽车司机举报投诉公开电话,畅通司机合理诉求渠道。
  (五)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公司的成本核算管理,科学核定出租汽车司机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通过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出租汽车企业要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坐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
  (六)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净化运输市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监
察、纠风办等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一是对各种非法营运车辆进行彻底清理。重点清理无营运证件的出租汽车和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营运证照的车辆以及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尤其要对在车站、码头、大型客流集散点、城市主干道、背街小巷等场所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二是从严查处有组织的非法营运集团和团伙,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为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我市的专项治理工作。
  组 长:
汽车椅套  梅廷彦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杨金海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爱平 市交通局党委书记
  成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