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11.20
【字 号】新财非税[2006]40号
【施行日期】200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的通知
(新财非税[2006]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计委(物价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计委(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涉及出租汽车收费情况的通知》(发改电[2006]51号)要求,为配合国家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顺利的实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司机的负担,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的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自治区范围内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留向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计17项,详见附表一。
  对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保留的收费项目、批准文件执行。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未列入保留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不得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各地区、各部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变相收取。
  二、严格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自治区价格及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计量检定机构对出租车计价器一年
检定一次,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除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部门规定外,严禁其他部门和单位对出租汽车进行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三、禁止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涉及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提供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接受指定的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如出租汽车司机向企业、公司、协会等部门缴纳的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保险费、报纸杂志费、购买防盗网收费、购买机油收费、购买行驶里程记录仪收费、购买GPS设备收费、购买座垫椅套收费、空车显示器、企业服务费、出租车服务组织费,出租车标识灯、固定式顶灯等收费。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管理,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举报的乱收费问题,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对未列入本通知保留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在2006年12月1日之后仍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保留向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览表
汽车椅套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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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收单位   收费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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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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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门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新计价费[200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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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部门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新计价费[200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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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部门   工本费      新计价费[200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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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安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新计价费[200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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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安部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新计价费[200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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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安部门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新计价费[200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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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安部门   交通安全违法记分信息IC卡工本费新财非税[2006]11号、新发
                         改收费[2006]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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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商部门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992]价费字414号、新计
                         价费[2003]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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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商部门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1992]价费字414号、新计
                         价费[2003]4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