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12
【字 号】湘政发[2007]13号
【施行日期】2007.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湘政发〔2007〕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汽车支柱产业,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扶持汽车产业骨干企业政策
汽车产业政策
  (一)重点支持长丰集团、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湖南吉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美的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湖南车桥厂等越野车、轿车、载货汽车、客车、专用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以及关键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市场方式逐步整合湖南汽车工业的资源,形成产业集和骨干企业。
  (二)为汽车产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积极引导汽车工业企业选址各类园区,保障汽车企业生产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重点汽车企业建设用地实行“绿通道”审批,快速提供用地。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作价入股(出资)的方式提供汽车企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门槛。
  (三)拓宽融资平台。鼓励汽车企业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企业上市融资。对于重点企业的重点项目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协助落实建设资金。
  (四)完善产业配套环境。支持和鼓励省内关键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与整车企业统一规划、同步引进、同步研发、同步改造,加大对关键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大力引进关键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组织好省内配套企业与整车生产企业的衔接。对采用省内零部件的重点整车生产企业,省财政按新增本省企业配套零部件销售收入的1%-1.5%比例给予整车生产企业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
  二、支持省产汽车销售政策
  (一)将省产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产汽车。各级政府和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引导客运公司、城市公交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环卫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积极购买省产汽车,包括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环卫车、工程车以及政府部门自用的大客车、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购买的工作用车等。
  (二)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省产汽车,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时可适当放宽相关限制。
  (三)省内用户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省产汽车的,可享受银行上限优惠政策。对购买省产汽车的汽车消费贷款,其首付比例可享受银行的下限优惠政策。
  (四)省质监局支持在重点汽车生产企业设立汽车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由其开展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省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凭其检验检测结果办理注册登记。
  (五)对购买省产汽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其养路费自购买之日起2年内按每年一次性包缴7个月征收。
  三、推动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政策
  (一)重点汽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重点汽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三)汽车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四)汽车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技术改造项
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凡我省纳入国家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汽车制造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对长沙、湘潭、株洲、衡阳等纳入国家比照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的地区,有关汽车制造企业按规定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等优惠政策。
  (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推进汽车和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严格汽车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努力培育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产品品牌。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和非法组装、拼装汽车的行为。省知识产权、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执法检查。
  (八)通过调剂现有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科技资金和争取有关方面支持等途径多方筹措资金,用于扶持汽车产业公共平台建设和汽车企业科技攻关,重点支持轿车、混合动力客车等节能型、环保型汽车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成立省汽车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汽车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支持汽车工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省委副书记、省长周强为领导小组组长,省委常委、副省长徐宪平,省财政厅厅长李友志,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明欣为副组长,省经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地方金融证券办、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长沙海关、省机械行管办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经委,由省经委主任胡衡华任办公室主任,省机械行管办主任李志坚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为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帮助重点汽车企业解决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具体矛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把重点汽车企业列为煤电油运重点保障单位,确保电力供应,提供优质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