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1.14
【字 号】温政办〔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温政办〔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家“双碳”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央政治局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全力支持我市打造国内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和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汽车产业政策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培育发展
  1.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的,按照每个车型100万元给予开发生产企业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支持企业扩大销量。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年销量首次达到5万辆、1万辆(之后每增加5万辆、1万辆)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500万奖励。鼓励动力电池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之后每增加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500万奖励。每家企业申领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市区范围企业创建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奖励10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300万元、500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
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设立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研发专题,每年市财政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具体以实际立项支持数额为准),重点支持企业以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围绕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和智能终端等关键零部件,燃料电池系统和核心部件,以及动力电池电解质、正负极材料等关键材料等方面开展科研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5.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提升产业链上下游融合发展水平,推动整车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关键零部件企业加强合作,在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生产、智能化系统和充换电设施开发等领域组成若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协同推进产业链创新发展。对成功创建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支持产业配套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加快制订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和应用标准,支持将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加快建设关键零部件第三方检测认证中心,给予600万元建设补助。积极推广动力电池编码制度,加快建立安全可控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完善检
测服务体系,建设省级汽车零部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7.支持提升整车配套能力。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强与新能源整车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协同开展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提升我市零部件企业的整车配套率。当年新成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一级配套供应商的零部件企业,每新配套一家新能源整车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8.支持推广新能源公交车。深入推进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除特殊环境和用途外,2021年底实现新增公交车辆电动化率达到100%,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增或更新燃油公交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继续实行新能源公交车补助政策,市区范围内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能源公交车按国家补助标准1:0.5比例配套,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年度文件执行,其他县(市)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9.支持更新新能源出租车。鼓励出租车(含网约车、巡游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全部
采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占比,到2023年达到60%以上。市区(除洞头区外)对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淘汰燃油巡游车更新或新增购置使用新能源巡游车的车辆所有人,按照2万元/车给予补助,洞头区及各县(市)参照执行。修订温州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优化准入标准,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鼓励我市汽车生产企业推出适用于出租车的车型和优惠举措,促进出行市场低碳绿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0.支持城市配送货车新能源化。加快城市配送车辆新能源化,积极引导乡村配送车辆新能源化,支持鼓励城市快销品、家用电器、家居建材、快递物流等领域配送车辆由传统燃油车、低速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到2023年城市建成区的新增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1.支持加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加快推进环卫、园林、市政等城市公共特种车辆及机场通勤、景区用车等车辆新能源化,除新能源车无法满足功能要求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车。(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交运集团,各县〔市、区〕政府)
  12.支持推进公务用车新能源化。在符合公务用车标准和单位需求的前提下,全市范围内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示范带头应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原则上
应购置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13.支持加快驾驶培训用车电动化。加快推进准驾C证车型驾驶员考试用车替换为新能源汽车,推动驾驶培训机构配置新能源驾驶培训用车,从源头上提升驾驶人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4.支持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地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支持各运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5.支持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快速更换市场发展,有效缩短新能源汽车补能时间,到2023年底前在全市建成投用至少15个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
投用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每千瓦500元、最高50万元的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