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10
∙【字 号】马政〔2018〕45号
∙【施行日期】2018.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马鞍山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为加快发展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招大引强。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的新能源
汽车整车或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生产企业,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马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等)
二、支持研发创新。对新获得新能源汽车产业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除享受国家、省补助资金外,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等)
三、支持企业成长。对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体,除按政策申报省级奖补外,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生产企业,分别奖励企业领导班子50万元、20万元;对新进入全国500强、全省100强企业(不含引进子公司),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上述奖励法人代表不少于40%。(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等)
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技术领先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为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提供检测、研究、评价、认证、标准体系等方面技术支撑,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给予支持。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的维修服务网络,履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增强与新能源汽车销售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实现对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对在本省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的远程实时动态监控数据,按照要求接入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管中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等)
五、加大市场开拓和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市、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市内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机要通信用车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2018年,市及各县区新增及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6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10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2018年,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5%;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
六、实施出租车“油改电”换购计划。从2018年起,市、县新增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
在享受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2018—2020年进行“油改电”换购的巡游出租车企业和网约出租车企业、经营者,可根据综合运营成本不高于传统燃油(燃气)车的原则,合理确定、调整出租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给予年度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政府等)
七、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到2020年,建成完善的公共停车场、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充电桩配建工作。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
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商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属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不需要备案。
个人在自用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在安全专业施工的前提下,不需要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等)
八、营造低成本便利化的消费环境。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居住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018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市本级和各县分别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核发工作。制定出台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充换电收费、停车位投放及停车费用减免等政策,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规范,规范新能源汽车通行使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等;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等)
九、加强政策争取和推广应用的考核评估。市直有关单位每年按要求组织各载体单位申报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方面项目,积极争取省级政策资金支持。市政府每年根据省制定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标体系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全市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政策落地。(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等)
汽车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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