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依据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2《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车场应满足本制度的要求。
三、实施主体及责任分工
3.1安检部负责对停车场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2安检部设立专人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3.3安检部应赋予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相应的职权,专职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厂的管理能力。
四、安全设备配置的种类、数量及质量要求
4.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确保驾驶员和押运员获得充分的安全保证,及在发生车辆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应急器材。
4.2车辆安全设备设施除了车辆购置时的原有配备外,根据运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根据驾驶员及押运员的反馈意见,按有关规定增配。
4.3车辆应配备灭火器、警告标志、标志灯等用于人身安全和应急警告的安全设备设施。原则上,安全设备设施应存放在车辆备舱中,且应易于取用,同时不得干涉车辆及其总成有效运行。
4.4灭火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或压力指示在绿区域内,应避免受潮。灭火器应用于扑灭车辆发生的火灾,用后应及时补充。
4.5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志,具备荧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类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锥形标志牌等。车辆因故停驻于道路上,驾驶员应按照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牌。
4.6其他设备设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应妥善保管,保证设备使用时有效。
4.7对于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部门要加强管理,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押运员和驾驶员也要在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4.8安检部应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使用注意事项的讲解,保证驾驶员及押运员能够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伤害;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补充,建立管理台账。
4.9驾驶员或押运员发现设备设施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向安检部报告,以便维修或更换。
4.10押运员要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的液化气瓶或液化石油装车完好,牢固,各装置使用正常,有效。
五、专用停车场安全环境要求(包括周边警戒区规定,警戒标志设置等)
5.1停车场地面积应与停车数量相匹配。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面投影面积1.5倍;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面投影面积1.5倍。
5.2停车场地应封闭。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的威胁公共安全。根据需要设置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物专用车辆的停车区。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隔离其他设备、车辆和人员。
5.3停车场设置进入,驶出通道和消防通道,且人车分离。
六、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6.1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登记车辆及危险货物相关信息。
6.2停车场的设置专人值守,实行交接班制度。停车管理员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相应检验,确认完好有效。
6.3运输车辆应按区停放。车辆垂直投影应在区域内。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确认已经关闭车辆功能性设施设备和货物安全状态。
6.4停车场应实行封闭管理,重要位置实行实时视频监控。
6.5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查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的有效性。
6.6租用停车场时,安检部要进行安全考察;符合要求时,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6.7安检部应建立停车场设施设备台账和专人值班记录;租用停车场时,需在安全责任协议中明确对方应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和专人值班记录。
2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一、使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监控平台专管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等。
二、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公司安检部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辆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
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3.1卫星定位装置规定
3.1.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3.1.2监控平台和联网监控系统的要求
1)监控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2)车辆终端要按规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监控平台和全国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3)建立或租用监控平台时,要执行交通部的相关规定。
3.2监控平台运行规定汽车违章记录查询
3.2.1定期检查车载终端的运行情况,建立车载终端档案,记录安全时间、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项目。
3.2.2及时向上级监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现中断等事件,要及时处理。
3.2.3要将车辆和驾驶员得出相关信息录入监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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