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与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与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安徽省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设备、设施条件、从业人员素养、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与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与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与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与B级表示。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要紧内容:
(一)生产条件指标:设备、设施条件情况;
(二)从业人员素养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
(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四)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与实施情况;
(五)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与用户满意度;
(六)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与违章情况;
(七)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与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与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
(八)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生产条件指标情况考核为100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1;其他指标情况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2。
生产指标考核中设备条件考核占70分,设施条件考核占30分;其他指标情况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养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15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5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与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制定,并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生产条件指标考核90分以上,其他指标考核总分与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养、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5、无有责投诉。
6、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质量信誉企业(升级条件)。
(二)AA级
1、未达到A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 、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生产条件指标考核80分以上,其他指标考核总分与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养、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
6、无有责投诉。
(三)A级
1、未达到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生产条件指标考核70分以上,其他指标考核总分与加分合计不低于6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养、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四)B级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 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 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
法违章行为;
4.生产指标考核低于70分,其他指标考核总分与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者企业从业人员素养、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下列的。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判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判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有关内容与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要紧内容包含: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与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含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缺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含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者机构;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含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与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含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汽车违章记录查询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含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与获得县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 核发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与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记录、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要紧内容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当年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参考,并及时用全省联网的《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全省联网的《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考核工应在次年3月~6月完
成;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与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通常应在次年8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核发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自评结果、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有关材料与证明材料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息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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