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第三⼗九条如何解释
交强险是每⼀个驾驶员必须办理的,如果不办理交强险那么就⽆法为车⼦上牌照也就不能上路,交强险是法律强制要求办理的,这个也是为了保障⼤家的⼈⾝安全权益。交强险条例第三⼗九条如何解释?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强险条例第三⼗九条如何解释
法条:
上道路⾏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
当事⼈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解释:
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管理⼈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规定。
上道路⾏使的机动车应该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最显著的标
志便是保险标志。在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是机动车所有⼈、管理⼈的义务,本《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对于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机动车,同时,对于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则应要求当事⼈提供保险标志,对于尚未投保的,则通知尽快补办相应⼿续,并视当事⼈违法的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对于已经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是忘记放置在机动车上,原则上给予警告或者数额较低的,对于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有其他故意阻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情况,可给予数额较⼤的,警告和可以并罚。需要指出的是,对机动车所有⼈、管理⼈的处罚依据主要是当事⼈的违法⾏为及其情节,不得因为当事⼈的陈述和辩解⽽增加对当事⼈的处罚。交强险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后,应当善意保管当事⼈的机动车辆,在扣留和退还的过程中,不得不正当使⽤、损坏当事⼈的机动车。当事⼈按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保险标志或者办理了相应的⼿续后,则公安机关应及时退还扣留的机动车。所谓及时退还,是指当事⼈提供了保险标志或者办理了相应的⼿续,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就应该第⼀时间内⽆条件地退还当事⼈的机动车,不得推诿或者拖延。在扣留或者退还过程中,⽆论是因为管理不善或者因为意外事件造成当事⼈机动车毁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需要指明的是,对于机动车被扣留期间内,由于扣留机动车造成当事⼈可预期的收⼈的减少,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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