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道路、停车场、出入口等场所的交通警示标志的管理。
三、职责
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交通警示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 工作人员负责遵守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交通安全标志四、交通警示标志的种类及设置
1. 交通警示标志分为以下几类:
(1)警告标志:用于提醒驾驶员、行人注意前方有危险或特殊情况。
(2)禁令标志:用于禁止或限制某种交通行为。
(3)指示标志:用于指示交通行为或方向。
(4)辅助标志:用于补充说明其他标志的含义。
2. 交通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道路的起点、终点、交叉路口、桥梁、隧道等关键位置设置必要的交通警示标志。
(2)在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如弯道、陡坡、窄桥、交叉路口等设置警告标志。
(3)在禁止或限制通行的路段设置禁令标志。
(4)在需要指示交通行为或方向的路段设置指示标志。
(5)交通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易见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好。
五、交通警示标志的管理
1. 交通警示标志的购置、安装和维护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2. 交通警示标志的购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3. 交通警示标志的安装应确保标志的牢固、稳定,并保持与道路线形、交通流量的相适应。
4. 交通警示标志的维护应定期检查,发现破损、褪、变形等问题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5. 交通警示标志的拆除应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做好记录。
六、奖惩
1. 对遵守交通警示标志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交通警示标志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理。
3. 对不履行交通警示标志管理职责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