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6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2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建华宛洪顺冯婧雅
【审理法官】何建华宛洪顺冯婧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汤世春;汤俊俊;汤荣萍;南京市溧水区荣善电动车店
【当事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汤世春汤俊俊汤荣萍南京市溧水区荣善电动车店
【当事人-个人】汤世春汤俊俊汤荣萍
【当事人-公司】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荣善电动车店
【代理律师/律所】卞卫生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卞卫生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卞卫生
【代理律所】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荣善电动车店
【被告】汤世春;汤俊俊;汤荣萍
【权责关键词】产品责任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1908元,由上诉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1:24:56
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汤世春、汤俊俊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南京电动车(2020)苏01民终12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工业园石城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倪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世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俊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荣萍。
上列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卫生,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京市溧水区荣善电动车店,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大东门街绿源电动车专卖店/div>
经营者:陆荣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世春、汤俊俊、汤荣萍、原审第三人南京市
溧水区荣善电动车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原告宫腊英于2020年3月28日死亡,本院依法变更汤世春、汤俊俊、汤荣萍为本案当事人。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1908元,由上诉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何建华
审判员 宛洪顺
审判员 冯婧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查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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