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23.09.20
∙【字 号】宁商运〔2023〕351号
∙【施行日期】2023.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南京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商运〔2023〕351号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南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苏商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南京市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指导意见》
附件
南京市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苏商规〔2020〕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理念,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资源循环利用,助力南京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为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循环利用体系的内生动力,充分挖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利用价值,努力建设高标准的现代化拆解项目。
坚持统筹发展、总量控制。结合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全市回收拆解项目,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络,满足城市产能需求,高质量发展回收拆解项目,全面构建集约化回收拆解体系。
坚持科学管理,规范经营。加强部门协同,强化属地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拆
解活动,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强化行业企业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要求专业化发展。
二、统筹规划,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一)严格回收拆解企业设立条件。回收拆解项目建设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国土空间规划,适应生态环境承载容量,中心城区原则上不设立回收拆解项目,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新拆解项目所在地有工业园区或再生利用园区的应建设在园区内。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回收拆解技术规范》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拆解场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用地标准,回收拆解项目及活动符合《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以下简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单个项目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0m2,最低年拆解产能不少于2万辆(含),鼓励企业按照不低于5万辆产能设计实施,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
(二)统筹布局回收拆解项目。除本文印发前已投资的回收拆解项目外,我市重点在江南环保产业园(位于江宁滨江开发区)、江北环保产业园(位于浦口区星甸街道)布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支持六合循环产业园同步配套汽车拆解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鼓励已建的回收拆解项目向江南环保产业园、江北环保产业
园、六合循环产业园集聚。支持回收拆解企业在溧水区、高淳区、江宁区、雨花台区、栖霞区等离主城区较远或无回收拆解企业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回收点),使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络覆盖全市,便利众交车。设立回收点的企业应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要按照分支机构予以备案,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回收点的场地应为水泥地面或其他硬化地面,具备耐磨、防油渗的基础并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和污染处置条件,并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三)总量控制回收拆解产能。依据《回收拆解技术规范》要求,地区年总拆解产能为机动车保有量的4%-5%,2030年前,我市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产能原则上控制在20万辆内。除已建项目和江南环保产业园、江北环保产业园、六合循环产业园配套拆解项目外,原则上其他地区不再设立新的回收拆解项目。同一企业或控股企业在已投资的回收拆解项目产能未达到设计产能的80%时,原则上不予增设新的拆解项目。统筹循环产业园产业布局效益,遵循集约发展的要求,科学优化、合理控制园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和产能。
(四)支持同步设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回收拆解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同步建设规范化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提升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率。回收拆解企业应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
(五)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程序。根据省商务厅有关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工作的要求,辖区内有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申报资质的,企业可通过区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的电子档逐级报省商务厅预审。省商务厅电子预审通过后,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照资质认定条件,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进行现场核查。企业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核对原件无异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经过现场核查和部门会商,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区商务主管部门具文将企业申报材料转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收到转报材料后,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对材料进行联合会审,对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初审转报意见,受理并转报省商务厅。
三、严格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落实《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回收拆解技术规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完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措施。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培训,落实应急预案演练,规范回收拆解活动,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规范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先进企业合作,加强现代化设备投入,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整体提升企业现代化水平。引导企业提升精细化拆解水平,充分挖掘可回收零部件再利用效益,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鼓励企业提高废钢、废铝、废铜、废轮胎、废玻璃等废旧物资的处理能力,充分实现价值链延长。
(三)健全台账管理系统。回收拆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报废机动车拆解前和拆解后图片视频,废机油、废三元催化剂、废铅酸电池等危险固废及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零部件销售、“五大总成”处置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可追溯管理台账,按要求做好台账留存,并按要求录入相应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台账留存不低于3年,其中涉危险固废及一般工业固废台账留存应不低于5年。分支机构要逐车登记收车信息,完善收车台账,备相关部门核查,按要求同步设立各类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
(四)严格回收拆解活动管理
1.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规定。严格接收查验环节,在厂区内规范设置查验区,设立“机动车查验”标识,施划标识标线。严格核实报废机动车信息,并进入公安系统网络核档,确认车辆唯一性。逐车登记车辆信息,落实好报废机动车交售者需提交相应重要部件是否齐全情况说明、报废机动车相应证书
、号牌原件等材料要求。属委托办理报废机动车的,交售人需提供委托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属单位车辆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等。禁止回收拆解企业回收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报废机动车。发现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违法作案工具以及伪造号牌、发动机号等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简称《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2.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拆解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资质认定的拆解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回收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资质认定。严格拆解流程,严格落实废机油、废三元催化剂、废铅酸电池等各类危险固废及一般工业固废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制度,实现量化管理,避免危险固废流失,做到责任到人,违责必究。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回收拆解企业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禁止交易拼装的机动车。
3.回收拆解企业应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回收拆解企业应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出具《回收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车辆拆解前在车辆查验区拍照上传拆解前照
片至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拆解后及时、准确闭环录入拆解后图片、《注销证明》等信息。在平台内发现半年内未完成信息闭环的或未按规范提交相应信息的,市商务局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暂停回收拆解企业的回收证明打印工作,必要时关停回收拆解企业平台账号。需更改或因故需重新开具《回收证明》的,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半年内确实无法实现信息闭环的,企业应作出书面说明。
四、强化责任,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一)强化部门责任。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重点围绕项目审核把关、汽车零部件再利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危险固废和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等重点方面依法加强监管,及时共享检查情况。加强部门协同,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全市回收拆解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检查。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南京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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