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机动车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的标志性标识,以确认机动车对环境进行了合理的保护和减少污染的措施。
第四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从发放之日起有效,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形状、彩、图案和具体内容,由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包括发放、使用、登记、遗失补办等。
第二章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
第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八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包括现场发放和邮寄发放两种方式。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现场申请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 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予以审核,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一条 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对审核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当场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二条 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邮寄发放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对邮寄发放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到达机动车所有人手中。
第十四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
第三章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
第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进行正确使用,不得私自更改、污损、拆卸或者。
第十六条 机动车在公开道路上行驶和停放时,应当悬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禁止悬挂其他标志。
第十八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丧失使用功能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丢失、转借或者出租。
第四章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登记
第二十条 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应当对发放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向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检查,对过期、伪造、失效等问题进行核实。
第五章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遗失补办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遗失的,应当及时向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遗失补办进行审核和核验,并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补办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____字。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2)
根据《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如下:
1.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颁发、管理和使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2.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采用电子标志的形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
3.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环保检验,并通过环保检验后方可获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牢固粘贴在机动车的显著位置,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遮挡。
5.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期限为一年,过期后应重新进行环保检验,方可获得新的合格标志。
6.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与机动车行驶证挂钩,行驶证有效期届满时,应同时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更新。
7.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损坏或过期无法使用时,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新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8.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或妨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
9. 违反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遵守以上规定,确保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3)
绿环保合格标志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是中国交通部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和形式: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临时标志和固定标志两种形式。临时标志为粘贴在机动车后窗玻璃上,有效期为15天;固定标志为安装在机动车后部车牌上,有效期为一年。
2.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和使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并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按规定粘贴或安装在机动车上,且不得更改、涂改或伪造。
3.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责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和发放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标志的真实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4.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申领或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更改、涂改、伪造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