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保障机动车环境保护,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经环保检验合格后发放并粘贴在机动车上的标志,用以证明该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
第三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资质的机构。
第二章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
第四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
第五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两种,一种为黄合格标志,用于普通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另一种为绿合格标志,用于新能源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采用防伪措施,确保其真实有效性。
第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放,并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限粘贴在机动车上相应位置。
第八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相应的费用,费用标准由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使用和管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下方。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确保其完整、清晰并防止被伪造、涂改、遗失或转让等。
第十二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申请补领或更换。
第十三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转让应当经过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审核,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后进行更换,更换时应当重新进行环保检验。
第四章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监督与执法
第十五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伪造、涂改、遗失或转让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环保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暂扣甚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处罚。
第十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和管理,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绿环保合格标志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管理细则和程序由环保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以上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全文,共计500字。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全范本(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保障机动车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环境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后,由机动车环保检验部门发放,并粘贴在机动车的指定位置上。
第四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采用贴纸的形式,由国家质检总局制作和统一发放。
第五条 每辆机动车只能持有一个有效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章 申领和使用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在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后,应当及时到指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部门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的正面、背面和右侧两侧的明显位置。
第八条 被检验机动车变更所有人时,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变更手续。
第九条 被检验机动车注销登记或报废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一并注销。
第十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的重要凭证,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使用伪造、过期或已注销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标志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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