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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GB/3799.1-2005(代替GB/T3799-1983)
1 范围
GB/T 3799的本部分规定了商用汽车汽油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和包装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商用汽车汽油发动机(往复活塞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379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8297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JT/T 104 汽车发动机缸体与汽缸盖修理技术条件
JT/T 105 汽车发动机曲轴修理技术条件
JT/T 106 汽车发动机凸轮轴修理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 技术要求
4.1 发动机外观
4.1.1 发动机的外观应整洁、无油污。发动机外表应按规定喷漆,漆层应牢固,不得有起泡、剥落和漏喷现象。
4.1.2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进排气等系统的附件应齐全 ,安
装正确、牢固。
4.1.3 发动机各部分应密封良好,不得有漏油、漏水、漏气现象;电器部分应安装正确、绝缘良好。
4.2 发动机装备
4.2.1 外购的零、部件和附件均应符合其制造或修理技术要求。 4.2.2 修复的零、部件装配前应经检验,其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主要零部件汽缸体和汽缸盖、曲轴、凸轮轴等如进行修理(应满足原制造厂维修技术要求或JT/T 104,JT/T 105和JT/T 106的要求。
4.2.3 发动机应按装配上艺要求装配齐全;装配过程中应按要求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一步装配。
4.2.4 装配后的发动机应披原设计规定加注润滑油、润滑脂、冷却液。 4.2.5 带有增压或中冷增压的发动机,
汽车维修技术增压装置应按原厂规定进行装配和检验,增压器工作应正常(转速应达到原设计规定。具有增压器旁通管道控制的发动机,旁通管道的开启与关闭应灵活可靠,开启及关闭的转速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4.2.6 对原设计规定需加装限速装置的发动机,维修人员应对限速装置作相应调整并加铅封。限速装置宜在发动机走合期满进行首次维护后拆除。 4.2.7 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装置应齐全有效。
4.2.8 装配后的发动机如需进行冷磨、热试,应按工艺要求和技术条件进行冷磨、热试、清洗,并更换润滑油、机油滤清器或滤芯。原设计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应规定进行。
4.3 发动机性能
4.3.1 发动机运转状况及检查
发动机在各种工况下运转应稳定,不得有过热现象;不应有异常响声;突然改变工况时,应过渡圆滑,不得有突爆、回火、放炮等异常现象。 4.3.2 起动性能
按GB/T 18297中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发动机在正常环境温度和低温255K(一18?)时,都能顺利起动。允许起动3次。 4.3.3 怠速运转性能
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发动机怠速运转稳定,其怠速转速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并
能保证向其他工况圆滑过渡。
4.3.4 进气歧管真空度
在正常工作温度和标准状态下,发动机怠速运转时,进气歧管真空度符合原设计规定,其波动范围:6缸汽油发动机一般不超过3 kPa;4缸汽油发动机一般不超过5 kPa。
4.3.5 增压发动机的增压压力及温度
增压发动机的增压压力及温度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4.3.6 机油压力
在规定转速下,发动机润滑系统工作正常,机油压力和机油温度应符合原制造厂维修技术要求,警示装置可靠有效。
4.3.7 额定功率和最大转矩
按GB/T 18297中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在标准状态下,发动机额定功率和最大转矩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定值的90,
环境温度在288 K,303 K(15?,30?)范围内,海拔高度变化后,发动机额定功率可按公式(1)进行修正。
P,P/k ………………………………(1) 修正实测
式中:
P——修正功率,单位为千瓦(kW); 修正
P——实测功率,单位为千瓦(kW); 实测
k——不同海拔高度额定功率、最大转矩修正系数,见表1。
最大转矩的修正方法、修正系数与额定功率的修正方法、修正系数相同。
表1 不同海拔高度额定功率、最大转矩修正系数
海拔高100200300400
5000
度/m 0 0 0 0
修正系0.80.70.60.5
0.47
数k 7 7 7 7
4.3.8 最低燃料消耗率和机油消耗量
按GB/T18297中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最低燃料消耗率不得大于原设计标定值的105,;机油消耗量符合原设计规定。
4.3.9 排放性能
发动机排放装置应齐全有效,排放污染物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3.10 噪声
发动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3.11 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
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技术参数与性能应符合原制造厂维修技术要求。 5 质量保证
5.1 承修单位应按要求对修竣发动机额定功率、最大转矩、燃料经济性进行检验,并达到本部分相应条款规定的要求。
5.2 发动机的装配过程中,要根据工艺要求进行过程检验并保持记录,过程检验合格的发动机进行下一步装配,装配完成后进行竣工检验,经竣工检验合格的发动机应签发合格证,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o
5.3 发动机维修技术资料应归档管理,包括发动机型号、编号、送修单位及送修人、维修过程中的更换件、维修部位、工时、人员、检验结果、判定依据和维修日期等。发动机维修、检验记录文件参见附录A。
5.4承修单位对大修工出厂的发动机应给予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自竣工之日起,不少于半年或行驶里程为20 000km(以先到者为准)。送修方应按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6 包装
如送修方提出包装要求,承修单位应对发动机进行包装并填写装箱单。发动机包装前应放掉润滑油和冷却液,
并堵封好外露通孔。包装应牢固,有防潮防锈措施。外包装上注明有关名称、型号、送修和承修单位、日期、注意事项等信息。
2005--03--21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2005--08--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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