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险商业险免责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本保险合同的签订方。
第三条:保险公司仅对本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损失和伤害负责,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因签署保险合同而引起的间接损失或者任何特殊事故。
第四条:若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保险公司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未约定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人保汽车保险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发生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情况按照责任调整程序处理,对于因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就合理应当采取的保全措施采取必要的措施,否则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对本保险合同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保险公司不承认此类修改或补充,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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