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 4.3 宽限期 |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
合同构成 | 4.4 保单贷款 | |
合同生效 |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 | 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
4.6 合同解除 | 全残 | |
2. 您获得的保障 | 7.2 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 | |
基本保险金额 |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3 意外伤害 |
未成年人保额限制 | 5.1 受益人 | 7.4 公共交通工具 |
2.3 保险期间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2.4 保险责任 | 5.3 保险金申请 | 7.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2.5 责任免除 | 5.4 保险金的给付 | 7.7 战争 |
2.6 保单红利 | 5.5 保险金申请时效 | 7.8 军事冲突 |
7.9 | ||
3.您的义务 | 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7.10 现金价值 |
如实告知 | 6.1 投保范围 | 7.11 手续费 |
3.2 保险费的交纳 | 6.2 年龄错误 | 7.12 酗酒 |
6.3 未还款项 | 7.13 法定身份证明 | |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 6.4 地址变更 | 7.14 利息 |
犹豫期 | 6.5 失踪处理 | 5 不可抗力 |
4.2 合同内容变更 | 争议处理 | 6 我们认可的医院 |
7 周岁 | ||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6 |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 |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分红是不保证的…………………………………………………………………………………2.6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
人保寿险人保汽车保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
1.2 | 合同生效 |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为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生效日的对应日。 |
2 | 您获得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未成年人保额限制 |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 |
2.3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见7.2)。 |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7.4)时遭受的意外伤害除外)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 |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 | |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 ||
2.5 | 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6); (7)战争(见7.7)、军事冲突(见7.8)、(见7.9)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见 7.11)后退还保险费。 |
(二)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或斗殴、酗酒(见7.12);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
(三)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 ||
2.6 | 保单红利 |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本险种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
3 | 您的义务 |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3年、5年、8年和10年四种,交费方式为年交。 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 |
4 |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 |
犹豫期 |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见7.13)。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 |
4.2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4.3 | 宽限期 | 若您超过保险费应交日仍未交纳保险费,从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即使您没有交纳保险费,本合同仍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先行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
4.4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见7.14),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
4.5 | 合同效力的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复效后,累计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若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复效权利,本合同即告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现金价值;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4.6 | 合同解除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5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5)导致的延迟除外。 |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
满期保险金申请 | 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全残保险金申请 | 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 |
保险金申请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 |
6 |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
投保范围 | 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见7.1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
年龄错误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年的,参照本条第(2)、(3)、(4)办理。对于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我们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若因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我们将不予补足;若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我们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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