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人保汽车保险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44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丽娜田华华荻
【审理法官】宋丽娜田华华荻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张恒;周正;郑洋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张恒周正郑洋
【当事人-个人】张恒周正郑洋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欧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欧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欧
【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
【被告】张恒;周正;郑洋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车辆停运损失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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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车辆停运损失的问题。商业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对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告知及解释说明义务,未尽到提示及解释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告知及解释说明义务,因此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对被上诉人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3:01: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发给周正有效期限10年《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5月18日,登记机关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给沈阳天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营业执照》。2018年10月20日,甲方沈阳天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乙方张恒签订车牌号为辽A×××××期限2018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0日《出租车租赁合同》。同日,甲方沈阳天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乙方张恒签订《补充租赁协议》。2018年以来,法库县客运出租汽车日平均收入为240元。2019年11月9日,车牌号为辽A×××××(发动机号码xxx)客车“商业三者险”载明:“标的车承保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保额100万元,保险期间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2020年1月6日,车牌号为辽A×××××(发动机号码0411188)客车“交强险”载明:“标的车承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2020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22日。”2020年3月11日,经发证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将车牌号为辽A×××××转移登记为车牌号为辽A×××××。同日,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发给所有人郑洋车牌号为辽A×××××(发动机号码0411188)《机动车行驶证》。2020年11月18日16时50分许,周正驾驶车牌号为辽A×××××轿车在法库县中贸市场与周正驾驶车牌号为辽A×××××天涌出租车两车相刮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2月1日,经沈阳市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周正负此事故全责。”2020年11月19日10时55分27秒,张恒车牌号为辽A×××××天涌出租车入辽宁鑫辰中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20年11
月29日9时00分56秒,张恒车牌号为辽A×××××天涌出租车在辽宁鑫辰中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完毕。张恒车牌号为辽A×××××天涌出租车停运损失费应为2520元(240元/天×10.5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1月6日,车牌号为辽A×××××(发动机号码0411188)客车“交强险”载明:“标的车承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2020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22日。”2020年3月11日,经发证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将车牌号为辽A×××××转移登记为车牌号为辽A×××××。同日,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发给所有人郑洋车牌号为辽A×××××(发动机号码0411188)《机动车行驶证》。2020年11月18日16时50分许,周正驾驶车牌号为辽A×××××轿车在法库县中贸市场与周正驾驶车牌号为辽A×××××天涌出租车两车相刮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2月1日,经沈阳市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周正负此事故全责。”2020年11月19日10时55分27秒,张恒车牌号为辽A×××××天涌出租车入辽宁鑫辰中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20年11月29日9时00分56秒,张恒车牌号为辽A×××××天涌出租车在辽宁鑫辰中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完毕。张恒车牌号为辽A×××××天涌出租车停运损失费应为2520元(240元/天×10.5天)。原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人保法库支公司经原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院根据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属
于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经公安机关认定,周正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责。周正驾驶车牌号为辽A×××××(发动机号码0411188)轿车在人保法库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100万元。据此,人保法库支公司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予以赔偿。因此,人保法库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应当依法赔偿张恒停运损失费2520元。因人保法库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对其主张的事由,原院不予采纳;对其抗辩主张,原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张恒停运损失费2520元;二、驳回张恒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正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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