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依法成立的煤矿、非煤矿开采企业,烟花爆竹、化学物品、民爆器材等危险品加工、制造企业,建筑业、冶金企业、汽车维修、加油站、液化气经营等企业,以及其他有雇工、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个体工商户、法人、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人保汽车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搜寻、抢救人员而发生的搜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
(六)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七)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九)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自身伤亡的;
(十)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醉酒导致自身伤亡的;
(十一)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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