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损险合同范本
《人保车损险保险合同》
甲方(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分支机构名称]
地址:[详细地址]
电话:[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乙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详细地址]
电话:[电话号码]
鉴于乙方已向甲方提出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申请,并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车辆信息
乙方所投保的车辆信息如下:
1. 车辆品牌:[品牌名称]
2. 车辆型号:[型号]
3. 车辆识别代码(VIN):[车辆识别代码]
4. 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号码]
5. 注册登记日期:[注册日期]
6. 车辆使用性质:[使用性质,如家庭自用、营业用等]
二、保险责任人保汽车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坠落;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 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5.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三、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饮酒、吸食或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3. 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2.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 80%。
折旧金额 = 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3.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具体时长],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保险费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乙方应在[缴费期限]内支付保险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赔偿处理
1. 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2.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3.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4. 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5.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八、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具体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