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8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14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 
【审理法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桂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邓建文;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桂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邓建文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桂君邓建文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雪媚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颜昭雄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魏慧园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雪媚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颜昭雄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魏慧园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雪媚颜昭雄魏慧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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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桂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邓建文;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桂君作为遵化市九鹿慢餐店和遵化市坤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其收入来源是其作为股东的分红收益,并不是固定工资,本案交通事故并不影响王桂君作为股东的收益,因此,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王桂君和人保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桂君主张的手镯损失、机票损失、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应如何确定。    关于王桂君主张的手镯损失,邓建文确认,王桂君的手镯在事故现场碎裂,因此,王桂君主张手镯损失有事实依据。人保公司虽然对王桂君提交的购买票据不予确认,但因手镯已经破碎且没有保留,现已无法对其价
值进行评估,因此,一审结合王桂君提交的票据对其主张的手镯损失作出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王桂君主张的机票损失,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王桂君受伤,因此,案外人刘明波的机票费用不属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王桂君的机票损失,王桂君在交通事故当天退票的损失是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保公司应当赔偿,其第二次到深圳的机票并不是为而支出的交通费,人保公司不应赔偿,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关于王桂君主张的误工费,王桂君主张,其作为遵化市九鹿慢餐店和遵化市坤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应按照上年度餐饮、零售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对此,本院认为,王桂君作为遵化市九鹿慢餐店和遵化市坤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其收入来源是其作为股东的分红收益,并不是固定工资,本案交通事故并不影响王桂君作为股东的收益,因此,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王桂君主张的营养费,王桂君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其主张的营养费140元不超过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王桂君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根据王桂君提交的病历资料,王桂君没有住院,其受伤的部位是左手腕肌腱损伤,并不足以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上述病历资料中也没有注明王桂君需要陪护,故一审法院对王桂君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王桂君和上诉人人保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