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何全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9 
【案件字号】(2020)湘07民终20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涂江波严钦华谭洪妮 
【审理法官】人保汽车保险涂江波严钦华谭洪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何全美;刘红强;武汉启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何全美刘红强武汉启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何全美刘红强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武汉启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杨浩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杨浩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贵德杨浩 
【代理律所】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 
【被告】何全美;刘红强;武汉启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保财险云梦公司是否应当免除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何全美损失68844.18元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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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保财险云梦公司是否应当免除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何全美损失68844.18元的责任。人保财险云梦公司上诉提出,本起交通事故中,刘红强所持驾照为增驾A2照,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实习期内,按照规定,实习期内不能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人保财险云梦公司并就该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告知和提示义务,因此,人保财险云梦公司应当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何全美损失的赔偿。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将无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规定为保险人免除赔偿事由,对于初次领证的驾驶人员是适用的,但本案刘红强并不是初次领证人员,而是增驾人员,不能归类为无证驾驶人员。人保财险云梦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意
思解释,增驾后一年实习期内不能成为本案免赔事由。人保财险云梦公司称并就该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告知和提示义务,经审查,人保财险云梦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更未提交就免责条款进行了告知和提示投保人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未作提示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综上,人保财险云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人保财险云梦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7:52:5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何全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7民终2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万惠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全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启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云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全美、刘红强、武汉启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云梦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人保财险云梦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应赔偿何全美损失68844.18元。二、诉讼费由何全美、刘红强承担。事实与理由:1、人保财险云梦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何全美损失68844.18元。因为本起交通事故中,刘红强增驾A2照,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实习期内,按照规定,实习期内不能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有明确约定,该条款人保财险云梦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何全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刘红强辩称,增驾不同于直接获取驾照,且人保财险云梦公司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关于增驾实习期间不予赔偿的条款没有做特别说明,人保财险云梦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启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何全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10294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6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83273.2元、误工费26764元、护理费150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鉴定费1500元,扣减何全美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刘红
强已支付的8000元、人保财险云梦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判令刘红强、武汉启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保财险云梦公司赔偿其损失172531.64元。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8月17日早上,何全美驾驶一辆“宗申牌”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载何昌标、曾国良)从汉寿县罐头嘴镇盘古村四组方向往罐头嘴集镇方向行驶(由西往南),当日5时12分许行驶至省道205线125km+400m汉寿县罐头嘴镇盘古村T型路口右转弯时,遇刘红强驾驶鄂AZR1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A××某某车沿S205线从西洞庭方向往汉寿县城区方向行驶(从“宗申牌”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侧往右侧行驶),因何全美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按交通标志停车让行,导致“宗申牌”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尾部左侧与鄂鄂ZAR1某某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前角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何全美、何昌标、曾国良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何全美受伤后先后被送往汉寿县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共住院64天。2019年10月8日,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全美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驾驶摩托车时未带安全头盔,未按交通标志停车让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红强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昌标、曾国良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20年3月24日,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何全美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180日,1人护理90日,营养时间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