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7
人保汽车保险【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58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建伟张守现崔恒心
【审理法官】王建伟张守现崔恒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杨伟波;姜辉彬;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彬堂;姜晓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杨伟波姜辉彬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彬堂姜晓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伟波姜辉彬张彬堂姜晓芳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綦炳森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綦炳森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綦炳森
【代理律所】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被告】杨伟波;姜辉彬;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彬堂;姜晓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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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一是人保财险烟台公司主张因姜辉彬驾驶超载车辆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除10%的赔偿责任能否予以支持。二是人保财险烟台公司主张按15天计算杨立芝的死亡赔偿金能否予以支持。 对第一个焦点问题,姜辉彬驾驶超载车辆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根据人保财险烟台
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该减轻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条款规定在商业三者险“免赔率”部分,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人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同时也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不计免赔率险,但是,根据不计免赔率险责任免除的约定,“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驾驶超载机动车上路系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就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人保财险烟台公司提交了加盖投保人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投保单,据此可以认定保险人已就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生效,人保财险烟台公司要求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除10%的赔偿责任理由成立,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免除10%的赔偿责任后,人保财险烟台公司还须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14116.3元(237907.31元-23790.7元),人保财险烟台公司免除的该部分赔偿数额23790.7元,应由赔偿责任人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超过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杨立芝虽差12天年满65周岁,但确未满65周岁,死亡赔偿金应计算16年,人保财险烟台公司上诉要求按15年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责任比例承担以及杨伟波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数额,双方均无异议,二审予以确认。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的赔偿责任,双方也未提出异议,二审一并予以确认。 人保财险烟台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除10%的赔偿责任,人保财险烟台公司免除的该部分赔偿责任由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对该部分认定不当,二审予以纠正。对一审判决的其他部分,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6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 二、杨伟波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17318.2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1476.1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1073.81元,剩余损失594768.2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214116.3元,由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3790.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过付;驳回杨伟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07元,减半收取3354元,杨伟波负担2012元,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858元,由原审被告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5:17: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1月07日15时52分许,姜辉彬驾驶鲁FS××××号重型厢式货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昌邑市围子街道昌盛街交叉口时,与顺行左转弯杨立芝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刮碰停在左转弯道姜晓芳驾驶的鲁V2××××号小型轿车,造成杨立芝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立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姜辉彬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姜晓芳无责任。 杨伟波为农村居民,系死者杨立芝的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杨伟波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677264元、丧葬费37562.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3人3天按农村居民标准每天82.42元为741.78元、评估费200元、车损1550元,共计717318.28元。 姜辉彬所驾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是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姜辉彬是该公司雇佣的汽车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本次事故。该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烟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保险。姜晓芳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是张彬堂,该事故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人保财险烟台公司提出,根据事故责任书姜辉彬驾驶车辆存在超载现象,其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投保人声明内容也进行加粗处理,足以引起注意,被保险人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公章确认,免责条款已生效,根据保险条款第27条第2款约定,实行10%的免赔率,因此要求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10%的赔偿。投保车辆行驶证显示该
车辆是营运车辆,应提交营运证及上岗证,以审查是否存在拒赔情况。应扣除平安赔偿121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主张,医疗费、车损应在人保财险烟台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平安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项下赔偿11000元。 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烟台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本案商业三者险约定免赔部分仍由保险人负责赔付。至于人保财险烟台公司承保车辆的营运证及上岗证,属于行政机关审查处理的内容,法院不作审查;两保险公司对杨伟波主张的车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偿,人保财险烟台公司赔偿1476.19元〔2000÷(2000+100)×15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73.81元〔100÷(2000+100)×155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姜辉彬驾驶机动车辆与杨立芝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停在左转弯道姜晓芳驾驶的鲁V2××××号小型轿车刮碰,造成杨立芝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立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姜辉彬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姜晓芳无责任。根据本次事故的成因和杨立芝、姜辉彬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杨立芝承担60%姜辉彬承担40%的事故责任为宜。姜辉彬所驾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姜辉彬为该公司雇佣的汽车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因此,应由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烟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保险,因此,对杨伟波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1
073.81元;人保财险烟台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1476.19元,剩余损失由人保财险烟台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伟波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17318.2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1476.1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1073.81元,剩余损失594768.2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237907.3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过付;二、驳回杨伟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7元,减半收取3354元,杨伟波负担2012元,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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