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汽车保险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4
【案件字号】(2021)晋07民终4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睿申子西张晓峰
【审理法官】胡睿申子西张晓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营销业务部;陈娜;李志强;祁县长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营销业务部陈娜李志强祁县长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娜李志强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营销业务部祁县长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俊岗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俊岗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俊岗
【代理律所】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营销业务部
【被告】陈娜;李志强;祁县长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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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一审认定正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人保财险阳泉城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2:11: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8日12时30分许,李志强无证驾驶其购买的晋KP××××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K××××挂号“福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108线714KM加800M路段,驶入路北路面,碰撞由东向南左转弯陈娜驾驶的“倍尔捷”牌电动车,造成陈娜受伤,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字第14xxx01900001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志强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娜在本起事故无责任。原审原、被告双方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经一审审核当庭予以确认。 李志强无证驾驶晋KP××××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K××××挂号“福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人保财险阳泉城区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00万元的第三者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等险种,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双方当庭质证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一审当庭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认定,李志强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未做到靠道路右侧通行,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志强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娜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原审原、被告对这一事实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及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一审予以确认。 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系李志强无证驾驶其购买的晋KP××××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K××××挂号“福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为,陈娜主张由人保财险阳泉市城区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李志强赔偿其损失。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人保财险阳泉市城区公司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辩驳,李志强无证驾驶车辆发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属人保财险阳泉市城区公司在商业险不负责赔偿的范畴。于法有据,一审予以采纳。人保财险阳泉市城区公司同时提出,为了减少诉累,其在交强险赔付的追偿权一并由李志强赔偿的辩解,一审认为,追偿权应当在实际向受害人赔偿后取得,人保财险阳泉市城区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提出追偿权的问题,于法无据,于情不符,于理不合,应当在其向
受害人实际赔偿之后,另行主张。据此,陈娜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由人保财险阳泉市城区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李志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陈娜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共计161157.79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保财险阳泉城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20500元、并承担诉讼费1355元、鉴定费3000元的判决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二、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李志强无证驾驶造成本次交通事故,上诉人在交强险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诉讼、鉴定费不妥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营销业务部、陈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7民终4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营销业务部,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南大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马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岗,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子正,平遥县古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强。
原审被告:祁县长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城赵镇赵庄村南大运路旁。
法定代表人:霍雅忠,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营销业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阳泉
城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娜、李志强及原审被告祁县长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8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阳泉城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岗,被上诉人陈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子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志强、原审被告祁县长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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