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1
【案件字号】(2021)粤16民终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东明高宇高晓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李耀新;程建辉;河源市利和达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李耀新程建辉河源市利和达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耀新程建辉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河源市利和达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金文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金文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金文
【代理律所】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被告】李耀新;程建辉;河源市利和达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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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9 01:09:1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与李耀新、程建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6民终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东华路2号。
负责人:叶国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智航,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耀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文,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程建辉。
。
原审被告:河源市利和达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黄果塘铁路回迁点9号一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坤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寿汉,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中银大厦2010-2011.
负责人:刘延妮。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人保河源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耀新、原审被告程建辉、河源市利和达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达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财保河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60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人保河源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已向法院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理由如下:1、南天鉴定所未按规定附上功能度测量,其测量数据真实性存疑;2、鉴定程序不公正,未实
行共同委托鉴定。一审法院并未说明不支持上诉人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而是致函南天鉴定所出具复函定案,鉴定报告本身是南天鉴定所出具,再由南天鉴定所出具复函说明伤残合理,该案明显作出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不利的判决。综上所述,一审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耀新答辩称,一审时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一审法院针对保险公司的申请发函给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针对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已经复函,解释得很清楚,严格按照检验规范,因此得出9级伤残的鉴定结论,请求依法驳回上诉请求。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程建辉答辩称,没有意见。
原审被告利和达公司答辩称,没有意见。
原审被告安盛财保河源支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李耀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总共赔偿205855.2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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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6日2时14分许,被告程建辉驾驶粤PD0××××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城南路交河紫路上城医院门前路段时,与原告驾驶河源19682临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21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第4416021202000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程建辉与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程建辉驾驶的粤PD0××××号牌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系被告利和达公司,在被告安盛财保河源支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在被告中人保河源分公司处购买10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医院,住院9天,产生医疗费8697.33元(8099.83元+477元+120.5元),已由被告程建辉支付。出院诊断:胫骨上端骨折、右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出院医嘱:院外继续。之后,原告转至河源市中医院住院8天,产生医疗费8470.2元,已由被告程建辉支付。出院医嘱:1、全休3个月,住院及休息期间需陪护一人;2、加强营养,加强关节功能锻炼;3、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等。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原告多次前往河源市中医院门诊,产生医疗费1162.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程建辉向原告赔偿了7167.53元,被告安盛财保河源支公司向原告赔偿了10000元。经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于2020年5月6日出具粤南河[2020]临鉴字第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耀新的损伤构成玖级伤残。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3200元,已由原告预付。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中人保河源分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重新
鉴定。一审法院致函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请其对被告中人保河源分公司的异议进行复议。该所于2020年7月1日出具复函,对被告中人保河源分公司所提异议进行了具体分析和答复,确认原告的损伤评定玖级伤残。另查,原告的被扶养人有:母亲古淑卿。古淑卿育有2个子女。原告从事个体户经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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