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曾娇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人保汽车保险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8 
【案件字号】(2021)湘10民终22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仲贵邓黄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曾娇云;肖翠英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曾娇云肖翠英 
【当事人-个人】曾娇云肖翠英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水源湖南全律师事务所;朱玲蕊湖南全律师事务所;李靓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水源湖南全律师事务所朱玲蕊湖南全律师事务所李靓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水源朱玲蕊李靓 
【代理律所】湖南全律师事务所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 
【被告】曾娇云;肖翠英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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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7 03:09:0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曾娇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10民终22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
     负责人:陈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子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娇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水源,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蕊,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肖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良(系肖翠英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靓,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汝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娇云及原审被告肖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6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汝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子文,被上诉人曾娇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水源,原审被告肖翠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良、李靓到庭接受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保财险汝城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减少人保财险汝城支公司赔偿167218.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曾娇云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事故发生后,肖翠英带曾娇云对受伤部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未见明显异常,且根据曾娇云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与本次事故有关,一审法院判决人保财险汝城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对曾娇云损失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曾娇云医疗费有15%属于非医保费用,不应由人保财险汝城支公司承担。曾娇云提交的病历及发票部分为红斑狼疮的费用,与本案无关,应予以核减;2.伙食补助费应以60元每天的标准进行认定;3.曾娇云未提供护理费发票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应当参照2019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108元每日计算;4.曾娇云未提供收入证明,误工费应参照2019年度私营单位农林牧渔95元每日计算。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曾娇云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肖翠英述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对案涉事故的成因予以确定,也未对责任进行划分。事故发生后,肖翠英带曾娇云去医院进行检查,并无重大损伤,曾娇云在事故发生后两个月住院,不能排除其是否发生过其他损伤,故曾娇云的损伤与肖翠英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肖翠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曾娇云部分项目的检查、与本案事故无关,应予以核减。
原告诉称     曾娇云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肖翠英赔偿曾娇云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38704.32元,由人保财险汝城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肖翠英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肖翠英、人保财险汝城支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1日17时许,肖翠英驾驶湘L6××××小型汽车从汝城县郴义路汝城大酒店对面路段的停车位驶出时,其车辆与曾娇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曾娇云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曾娇云与肖翠英到汝城县人民医院对肘关节(右正侧位),肩关节(右肩正斜位),膝关节(右膝正侧)进行了X线检查,检查意见:右侧肘关节、右肩关节、右侧膝关节平片未见明显异常,建议追踪复查。2020年7月31日至8月28日曾娇云到汝城县人民医院住院28天,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用4418.62元;经医院诊断:1.系统性红斑狼疮可能性;2.右侧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病;3.右侧肩袖损伤。2020年8月31日至11月2日曾娇云到汝城县中医医院住院63天,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用48694.6元;经中医诊断:伤筋,气滞血瘀。西医诊断:1.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2.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3.高血压;4.Ⅱ型糖尿病。出院医嘱:1.转内科或上级医院进一步内科疾病;2.出院后1.2.3.6月门诊复查;3.继续加强患肢膝关节功能锻炼,严格按照后交叉韧带重建术后康复指导行功能锻炼;4.建议继续全休3个月;5.骨科疾病后续费4000元;6.不适复诊。2020年8月14日曾娇云家属到汝城县某某某交通警察大队报警,汝城县交通警察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事故双方当事人未及时报警,导致
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的,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第43102612020081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曾娇云的损伤,经郴州市庐阳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3月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曾娇云该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2.曾娇云该损伤三期分别为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