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AA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6627号)和《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5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的电网供配电设施。本办法所指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电动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站)及其接入至产权分界点的相关设施。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用电的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产权分界点为与公共电网的接入点处;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计量装置。
第三条  按照“安全第一、科学集约、均衡布局、可实施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平台“四个统一”要求,建设标准适度超前,建设市场开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汽车设备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足够电力保障容量,预留线路通道、预留安装位置);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第五条  在公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首末站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最终覆盖所有公共交通场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并结合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利用内部停车场,规划建设
充电设施。鼓励居民建设居住地自用充电设施。在交通枢纽、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旅游景区等配建停车场以及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私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30-50公里建设一对城际快充站的原则进行配置,在服务区整体规划时,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每个项目充电桩不少于5个。
第七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在单位办公场所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对内部车辆及职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充电。
第八条  规划、建设及交通等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审核意见;在项目进行规划建设验收时,需对项目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及预留情况进行验收。
第九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及防雷等现行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重点管控、市场参与、专业化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
(一)政府主导。成立AA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采用“重点管控”与“市场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在保证电网及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合理调配资源,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重点管控。对《AA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规划建设超级直流快速充电站、一级直流快速充电站及服务民生的公共交通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公交、长途客运),因其对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很高、对管理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对营运商进行重点管控,在专业技术、人才和资金实力等方面重点审核。
(三)市场参与。对《AA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规划建设二级直流快速充电站及分散式充电桩的建设,实行市场化管理,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投入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速度,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四)专业化建设。为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确保电网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进入AA市场从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调试)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开展项目可研必须具有丙级及以上电力工程咨询资质,开展项目设计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电力工程设计资质,开展项目安装调试必须具备4级及以上的电力承装(俢、试)资质;
2.具有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特种作业证”和“进网作业许可证” 电力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
3.对充电站内充电堆、充电进行功能性试验、车辆适应性调试,由设备厂家负责,应覆盖国家公布的电动汽车目录内所有车辆的充电需求。
第十一条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办理流程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发〔201741号)执行。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的要求,无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充电设施(不新增建筑物),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
(一)充电设施建设须符合国家及南方电网的相关技术标准,同时符合AA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方向”要求。
(二)对私人用户居住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全国统一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所在物业公司应当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