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了修改。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二款规定: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这一规定实施的三年中,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各方面普遍认可这条规定的立法原则,同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以及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不同理解和看法,社会上也存在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的误解。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涉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切身利益。2007年立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修改,总结了第七十六条施行实践经验,主要目的是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着重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三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指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关于强制保险的赔偿(一)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表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重要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及时充分地使受害人获得赔偿,分散机动车驾驶人的风险,有重要意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保险条例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介绍
1.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
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强制保险的保额范围内,不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给予赔付。法国、美国一些州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采取这种办法。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二是有的国家如日本规定,发生事故后在被保险机动车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给予赔付。在日本,实践中机动车碰撞行人后一般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强制保险只赔偿人身伤害,不赔偿财产损失。据了解,美国、德国、法国、韩国、新加坡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既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失。日本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只包括人身伤害,不包括财产损失,机动车之间的车辆毁损以及碰撞行人后造成的财产毁损,机动车一方要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
3.强制保险的赔偿数额
不少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额较高,发生事故后大体上可以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德国的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原先对人身伤亡的保额为250万欧元,对财产损失的保额为50万欧元。投
保人支付的保费,根据驾驶人的驾龄、年龄、交通事故率以及车辆的品牌、车型、排气量、颜等因素,一般为200欧元至500欧元。2007年11月,德国大幅度提高了保额,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保额为750万欧元,对财产损失的保额为10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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