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了员工的基本权益,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郝祥茂了关于上海的工伤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所有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我省内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扎利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用工并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机动车保险条例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提出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书。
工会组织控管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私募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收取缴付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工伤保险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本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垫付。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杂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劳动部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财务费用养老保险费或城镇社会保险
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新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理论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报销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累加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工伤保险私募基金待遇、劳动能力鉴别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公募基金实行全市统筹,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某项不得擅自掳回动用。
市劳动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进基金的支付情况工伤保险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债券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成功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申报,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上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教育工作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建筑设施内,从事与有关的预备性或者前奏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用具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机构编制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情形一般而言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并发症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半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维护等维护政府机构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所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护理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护理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畅享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保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第二十一条再次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病理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算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办公处的区、县劳动报酬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风险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缩减。
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运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工伤之日起1年内,可以反向向加减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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