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环卫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降低事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环卫车辆的保险管理工作,包括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三条 环卫车辆保险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保险权益的合理保障。
第四条 环卫车辆保险费用应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强制统一保险。
机动车保险条例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支付保险金。
第六条 环卫车辆所属单位应加强对车辆保险的管理,确保保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车辆保险
第七条 环卫车辆应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
第八条 环卫车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商业车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保险、全车盗抢险、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九条 车辆保险合同应明确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内容,确保保险权益的合理保障。
第十条 车辆保险理赔应遵循“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环卫车辆应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应涵盖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第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额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环卫车辆驾驶员应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应包括驾驶员在运行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等。
第十六条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根据事故造成的伤情程度、医疗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 环卫车辆所属单位应每年对车辆保险情况进行审核,确保保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 车辆保险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确保车辆始终处于保险状态。
第十九条 环卫车辆所属单位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保险知识培训,提高驾驶员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环卫车辆所属单位未按本制度规定为车辆投保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在运行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环卫车辆所属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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