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以下简称“甲方”)在营业用汽车发生损失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汽车损失保险服务。
第二条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期限为自保险生效日起至保险到期日止,保险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第二章 保 险 责 任
第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障甲方因营业用汽车发生的损失而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
第六条 乙方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汽车碰撞、触碰或倾覆导致的损失;
2.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地震、洪水等;
3. 汽车被盗、被抢导致的损失;
4. 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毁。
第七条 乙方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2. 汽车使用不当、超载或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导致的损失;
3. 汽车未通过年检或保养不到位导致的损失。
第八条 甲方在出险时应立即通知乙方,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如实说明损失程度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进一步的损失。
第九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报案后应尽快派员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相应的理赔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如实核定损失金额。
第三章 保险金的计算与给付
第十条 甲方在遭受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乙方申报索赔,经乙方调查核实后,乙方将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计算保险赔偿额。
第十一条 如甲方与乙方就保险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可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可以依法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核定保险赔偿金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给甲方,如果逾期未支付,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第四章 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计算基准为甲方投保时的车辆市场价值,根据车型、年限、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付款,但保险费分期付款的,应在每期保险费到期前提前15天支付下一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中止保险服务直至甲方补缴保险费为止。在保险费未支付期间,甲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受保险责任限制。
第五章 合同解除与退保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及退保申请。解除合同的申请应提前30天提交,并注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第十七条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根据实际保险期间的情况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在退还保险费时,应扣除已发生的保险责任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退还保险费的情况包括:
1. 甲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2. 甲方未支付保险费而拒绝补缴的;机动车保险条例
3.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后,甲方仍有权享受保险期间内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服务。
第六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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