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畅通,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保险理赔服务能力,方便人民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辖区内(不含高速路)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可以继续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其他设施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交通肇事逃逸的。
(七)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
(八)在夜间17时至凌晨8时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机动车保险条例 按照本办法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倒车、溜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开关车门的;
(五)未按规定让行的;
(六)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设立”潍坊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成立由交警支队、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组成的“服务中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服务中心”的运营。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派驻保险理赔人员,由交警支队在“服务中心”设立公安交通管理服务站并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六条 为方便众,“服务中心”根据区划设立“服务点”。在奎文区设玄武丰田“服务点”(奎文区玄武街与新华路交叉路口),负责奎文及高新区辖区内的事故快速处理;在潍城区设华厦汽修“服务点”(潍城区北宫西街89医院西邻),负责潍城辖区内的事故快速处理。
第七条 适用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及时向路面执勤民警报告或拨打“122”报警,由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处理。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对适用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按本办法处理。
第八条 适用快速处理的道理交通事故由民警利用“警务通”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信息平台”,联合保险公司实施一站式处理。
(一)民警使用“警务通”对事故现场和车辆照相6至10张。
(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三)使用“警务通”采集道路交通事故人、车、路、环境等基本信息。
(四)用“警务通”联网核实采集的驾驶人及车辆信息。
(五)用“警务通”现场制作并打印《事故认定书》,不能确定事故责任的制作并打印《事故现场记录书》。
(六)民警及当事人在《事故认定书》或《事故现场记录书》上签字,并送达当事人。
(七)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告知各方当事人24小时内共同到约定的“服务中心”,凭《事故认定书》或《事故现场记录书》办理有关事宜。
(八)民警用“警务通”把采集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信息及责任认定情况上传到“服务中心”的“信息平台”。
(九)驻“服务中心”的保险理赔和事故处理民警登陆“信息平台”办理有关事宜。
(十)事故责任已认定的,当事人持《事故认定书》直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窗口办理理赔事宜;未认定事故责任的,由驻“服务中心”的事故处理民警根据上传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事故认定书》。
(十一)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到全责方保险公司窗口办理理赔业务;各方均承担事故责任且损失都不超过2000元的,适用“互碰自赔”,由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核损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各方均承担事故责任且任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进行理赔,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
(十二)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车辆。
第九条 当事人对驻“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核定有异议,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共同委托事故发生地的第三方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损。
第十条 对适用快速处理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免除处罚;对不按规定及时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现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十一条 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办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了真实信息,但未按规定到“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事宜,或提供虚假信息妨碍事故处理的,移交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依法立案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案的,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移交交警大队事故处
理中队处理;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或者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调解未达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不履行的,“服务中心”不予受理,当事人也可以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建立预警机制,各保险公司通过信息共享联合防范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对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要对前来办理保险业务的驾驶人、车辆严格做好登记,定期将有关信息报送市保险行业协会和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坊市保险协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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