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 原告:张兵。 被告:安帮财产保险公司。 2008年5月15日,原告张兵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一处转湾时,与被告胡军驾驶的自己所有的川Q17534号重型货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该次事故原、被告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受重伤,用去医疗8万元,经法医鉴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
    2008年5月15日,原告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一处转湾时,与被告胡军驾驶的自己所有的川Q1****号重型货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该次事故原、被告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受重伤,用去医疗8万元,经法医鉴定张某为-脑损伤损伤致左上肢肌力I级,左下肢肌力为III级属III级伤残,请终生1人护理,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损2000元。
    川Q1****号重型货车于2008年3月2日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保额12万元,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
机动车保险条例
    另查明:发生该事故时被告胡军所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而川Q1****号为重型货车,胡军驾驶川Q1****号重型货车系驾驶车辆与准驾车辆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