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剑翎、广州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83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军梅潘志刚王汇文 
【审理法官】余军梅潘志刚王汇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崔剑翎;广州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当事人】崔剑翎广州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崔剑翎 
【当事人-公司】广州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广清广东韬普律师事务所;王海涛广东韬普律师事务所;谢泽河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陈庆东广东君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广清广东韬普律师事务所王海涛广东韬普律师事务所谢泽河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陈庆东广东君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广清王海涛谢泽河陈庆东 
【代理律所】广东韬普律师事务所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广东君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崔剑翎 
【被告】广州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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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被上诉人广州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航公司)答辩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崔剑翎的上诉请求。一、涉案事故已由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现有证据无法显示珠航公司对崔剑翎的伤害事故发生存在任何过错或侵权行为,因此,崔剑翎主张珠航公司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退一步来讲,即使珠航公司对事故发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那么由于珠航公司已就涉案车辆购买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理应直接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崔剑翎主张的诉讼请求总金额未超过保险额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崔剑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不包括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崔剑翎作为涉案车辆的驾驶人,虽然发生事故时已经在车外,不属于本车人员,但是,其作为珠航公司允许的驾驶人,属于涉案车辆的被保险人,不能成为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规定及侵权法基本原理,驾驶人作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责任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崔剑翎因其本人行为造成自己损害,不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更不能就其损害要求他人赔偿。因此,太平洋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崔剑翎的损失。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和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崔剑翎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应予驳回。    关于阳光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崔剑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崔剑翎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免赔,已在原审中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投保人珠航公司盖章的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足以证明阳光保险公司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上述免责条款生效,阳光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崔剑翎的损失。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和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崔剑翎对此的上诉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珠航公司应否对崔剑翎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崔剑翎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起诉用人单位珠航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到庭当事人均确认崔剑翎因本次事故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要求珠航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17元由上诉人崔剑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
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3:05:5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到庭当事人均确认:崔剑翎已被认定为工伤,已得到工伤方面的全额赔付。崔剑翎表示:其起诉珠航公司,是要求珠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崔剑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驳回崔剑翎的全部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崔剑翎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处于车外,不属于本车人员,且被涉案车辆碾压,其受伤与该车存在因果关系。二、对于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来说,受害人与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位置关系决定了适用保险的类型,应以事故发生的瞬间进行判断。既然崔剑翎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车外,当然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根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约定,该条款也是以发生事故瞬间是否处于车上作为判断第三者的依据。崔剑翎在事发时处于车外,属于第三者,属于商业险的
理赔对象。诉讼中,崔剑翎明确其上诉请求为改判支持其在原审的诉讼请求。 
崔剑翎、广州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83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剑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清,广东韬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机动车保险条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广东韬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镇雅源中路某某某某(仅限办公用途)。